专业文章

因船舶碰撞请求赔偿案件怎样管辖?

2026-01-29
分享到


“船舶碰撞后索赔,该向海事法院还是地方法院起诉?”“碰撞发生在境外海域,我国法院有管辖权吗?”“多个法院都有管辖权,该如何选择最优管辖法院?”在海事航运实务中,船舶碰撞请求赔偿案件的管辖认定是索赔维权的首要环节,直接关系到案件审理效率、证据获取难度、赔偿执行效果等核心权益。2026年全国海事法院审理数据显示,船舶碰撞赔偿案件中,管辖权异议案件占比达29%,其中因管辖法院选择错误导致案件移送的占比超60%,部分当事人因未精准把握管辖规则,面临诉讼拖延、成本增加、权益受损等风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船舶碰撞请求赔偿案件实行“海事法院专属管辖为主、地域管辖为辅、协议管辖有限适用”的管辖规则,核心法律条款不得擅自修改。本文结合2025-2026年典型案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水上“一站式”解纷案例,系统解析船舶碰撞赔偿案件的管辖类型、判定标准、实务争议及维权指引,为航运企业、船东、船员及相关权利人提供精准法律参考。

 

一、核心法律依据:管辖判定的法定根基

 

船舶碰撞请求赔偿案件的管辖认定,严格遵循我国民事诉讼及海事专门诉讼的核心法律规定,相关条款明确了管辖法院的层级、地域范围及专属管辖边界,是司法裁判的根本遵循,任何主体不得擅自变更适用规则:

 

(一)《民事诉讼法》核心管辖条款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条款界定了船舶碰撞赔偿案件地域管辖的四大核心连接点,为案件管辖提供了基本依据。

 

同时,《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明确了级别管辖规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及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对于涉外船舶碰撞赔偿案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可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涉外当事人可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

 

(二)海事专门法律及司法解释核心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一条明确将“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纳入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确立了海事法院对船舶碰撞赔偿案件的专属管辖地位。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进一步细化了海事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规则,明确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除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外,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为船舶碰撞赔偿案件提供了更多管辖连接点选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与船舶或者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或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专门管辖”,进一步厘清了海事法院的管辖水域范围与案件类型边界。

 

二、核心管辖类型:船舶碰撞赔偿案件的三大管辖情形

 

结合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船舶碰撞请求赔偿案件的管辖主要分为“专属管辖”“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三类,三类管辖规则相互衔接、各有适用场景,实务中需精准匹配:

 

(一)专属管辖:海事法院的核心管辖权限

 

专属管辖是船舶碰撞赔偿案件的核心管辖规则,即此类案件原则上只能由海事法院管辖,地方法院无管辖权。适用专属管辖的核心条件有二:一是案件性质为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包括直接碰撞和间接浪损纠纷);二是纠纷发生在海上或通海水域(如海洋、内河通海航道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我国目前设立了大连、天津、青岛、上海、厦门、广州、深圳等多家海事法院,每家海事法院对应明确的管辖水域范围。例如,大连海事法院管辖我国渤海湾及附近海域、黑龙江省通海可航水域的海事纠纷;广州海事法院管辖我国南海海域及珠江水系通海航道的海事纠纷。船舶碰撞发生在某一海事法院管辖水域内的,该海事法院即具有专属管辖权。

 

典型案例:2026年,利比里亚某航运公司所属外轮与中国籍渔船在渤海海域发生碰撞,造成渔船翻扣、多名船员遇难,渔船所有权人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赔偿诉讼。因碰撞发生在大连海事法院管辖水域,且属于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大连海事法院依法行使专属管辖权,受理该案并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二)地域管辖:多连接点的选择规则

 

在专属管辖框架下,船舶碰撞赔偿案件的地域管辖适用多连接点规则,权利人可选择向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被告住所地或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具有较大的选择权。

 

各连接点的界定标准清晰明确:1. 碰撞发生地:船舶实际发生碰撞的具体海域或水域(如“长江南京段30号浮标附近”“渤海湾某经纬度海域”);2. 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碰撞发生后,涉案船舶最先抵达的港口或码头所在地;3. 加害船舶被扣留地:加害船舶因碰撞事故被海事部门或法院扣留的地点;4. 被告住所地:被告为自然人的,为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注册登记地;5. 船籍港所在地:涉案船舶登记的船籍港所在地(如船舶登记港为上海,则船籍港所在地为上海)。

 

实务中,权利人可结合证据获取便利性、诉讼成本、执行便利性等因素选择管辖法院。例如,碰撞发生地海事法院便于调取事故现场证据、询问当地证人;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便于后续判决的执行。2025年,某外籍货船与我国某船务公司船舶在厦门附近海域碰撞,双方就损失赔偿产生争议,我国船务公司选择向厦门海事法院起诉,既便于调取碰撞现场证据,也能借助当地海事专家力量高效处理案件,最终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三)协议管辖:有限适用的补充规则

 

船舶碰撞赔偿案件的协议管辖具有严格的适用限制,并非所有情形都可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协议管辖需满足以下条件:1. 适用范围:仅适用于涉外船舶碰撞赔偿案件或涉及合同性质的船舶碰撞赔偿纠纷(如船舶租赁期间发生的碰撞赔偿纠纷);2. 形式要求:需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口头协议无效;3. 连接点限制:约定的管辖法院必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如碰撞发生地、被告住所地、船籍港所在地等);4. 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限制:不得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即约定的管辖法院必须是海事法院,不得约定由地方法院管辖。

 

需注意,对于非涉外、纯侵权性质的船舶碰撞赔偿案件,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必须适用专属管辖和地域管辖规则。例如,两艘中国籍内河船舶在长江干线发生碰撞,双方不得协议选择地方法院管辖,只能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起诉。

 

三、实务高频争议点:管辖认定的核心边界

 

在司法实践中,船舶碰撞赔偿案件的管辖认定存在多个高频争议点,核心集中在“通海水域与非通海水域的管辖区分”“涉外案件的管辖认定”“多法院管辖冲突的处理”三大方面,需结合法律规定精准判定:

 

(一)争议点一:通海水域与非通海水域碰撞的管辖区分

 

核心判定标准:发生在海上或通海水域(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船舶碰撞赔偿案件,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发生在非通海水域(完全封闭、不与海相通的内陆水域,如部分内陆人工湖、封闭性河渠)的船舶碰撞赔偿案件,由地方法院管辖,海事法院无管辖权。

 

实务中,通海水域的认定可参考当地航道管理部门或海事部门的界定文件(如长江干线、珠江干线、京杭大运河通海段均属于通海水域)。例如,某船舶在完全封闭的内陆水库发生碰撞赔偿纠纷,该案由当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而某船舶在长江武汉段发生碰撞赔偿纠纷,因长江属于通海水域,该案由武汉海事法院管辖。

 

(二)争议点二:涉外船舶碰撞赔偿案件的管辖认定

 

涉外船舶碰撞赔偿案件的管辖需同时满足“连接点要求”和“专属管辖要求”:1. 只要案件存在涉外因素(如当事人一方为外国人/外国企业、碰撞发生在我国领域外海域、船舶为外籍船舶等),且与我国有实际联系(如被告在我国有可供扣押的财产、碰撞船舶最先到达我国港口、船籍港为我国港口等),我国海事法院即具有管辖权;2. 涉外当事人可协议选择我国海事法院或其他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国家/地区法院管辖,但协议管辖不得排除我国海事法院的专属管辖权(如碰撞发生在我国管辖水域的,即使当事人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我国海事法院仍有权管辖)。

 

典型案例:2025年,某外籍轮与我国渔船在我国南海海域发生碰撞,外籍轮所属公司为外国企业,但其在我国广州有代表机构,我国渔船所有权人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广州海事法院因碰撞发生在我国管辖水域且被告在我国有代表机构,依法行使管辖权,最终判决外籍轮所属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三)争议点三:多法院管辖冲突的处理

 

因船舶碰撞赔偿案件存在多个管辖连接点,实务中常出现多个海事法院均有管辖权的情形(如碰撞发生地在A海事法院管辖范围,被告住所地在B海事法院管辖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若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有异议,可在法定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提交管辖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如碰撞发生地证明、被告住所地证明等),由法院审查后作出管辖权裁定。2026年,某船舶碰撞赔偿案件中,原告向碰撞发生地海事法院起诉,被告以其住所地在另一海事法院管辖范围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审查后认为碰撞发生地海事法院具有管辖权,裁定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

 

四、2025-2026年典型案例解析:管辖实务参考

 

结合近期典型案例,可进一步明确船舶碰撞赔偿案件的管辖判定逻辑,为实务操作提供参考:

 

案例一:涉外船舶碰撞赔偿案件的专属管辖与联动调解

 

案情:202411月,利比里亚某航运公司所属外轮与中国籍渔船在我国渤海海域发生碰撞,造成渔船翻扣、多名船员遇难,船舶及设备严重损毁。渔船所有权人白某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外轮所属公司赔偿损失779万余元。外轮所属公司以“碰撞发生地靠近境外海域”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应由外国法院管辖。

 

判决/处理结果:大连海事法院审查认为,碰撞发生在我国渤海海域(我国管辖水域),属于通海水域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我国海事法院具有专属管辖权;且被告外轮所属公司在我国有可供扣押的财产,与我国有实际联系,故裁定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后大连海事法院协同辽宁海事局启动“一站式”解纷机制,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外轮所属公司足额支付赔偿款。

 

要点:碰撞发生在我国管辖水域的涉外船舶碰撞赔偿案件,我国海事法院具有专属管辖权,当事人不得以“靠近境外海域”等理由排除管辖。

 

案例二:多连接点管辖下的法院选择与高效化解

 

案情:201711月,某外籍货船与我国某船务公司船舶在印尼开往中国的途中发生碰撞,双方船体受损。我国船务公司船舶继续驶往厦门港(最先到达地),外籍货船雇佣拖轮伴航至厦门港卸货。后双方就修理费、伴航费等损失赔偿产生争议,我国船务公司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外籍货船所属公司反诉。

 

判决/处理结果:厦门海事法院因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为厦门港,且我国船务公司住所地在厦门,依法具有管辖权。考虑到案件争议较大、鉴定成本高,法院启动“一站式”解纷机制,协调海事专家与法官组成调解团队,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外轮方在15个工作日内履行付款义务。

 

要点:权利人可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管辖连接点起诉,海事法院可借助专业力量高效化解复杂碰撞赔偿纠纷。

 

五、2026年维权指引:船舶碰撞赔偿案件管辖的核心应对措施

 

为精准把握管辖规则,高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船舶碰撞赔偿案件的权利人及相关主体需采取以下针对性措施:

 

(一)精准判定管辖法院,避免管辖错误

 

纠纷发生后,首先确认碰撞发生水域是否为通海水域(可向当地海事部门、航道管理部门咨询确认),若为通海水域,需向对应的海事法院起诉;若为非通海水域,向地方法院起诉。同时,梳理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等管辖连接点,结合证据获取、诉讼成本等因素选择最优管辖法院。

 

(二)及时固定管辖相关证据

 

收集并固定与管辖相关的证据,包括:碰撞事故认定书(证明碰撞发生地、事故责任等)、船舶航行日志(证明碰撞发生地及船舶航线)、船舶登记证书(证明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证明(如营业执照、自然人身份证明)、船舶扣留凭证(证明加害船舶被扣留地)等,为管辖认定及管辖权异议应对提供有力支撑。

 

(三)规范应对管辖权异议

 

若对方提出管辖权异议,需在法定答辩期内提交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反驳对方的异议理由,证明受理法院具有管辖权。例如,对方以“碰撞发生地不在该海事法院管辖范围”为由提出异议,可提交碰撞事故认定书、航行日志等证据证明碰撞发生地属于该海事法院管辖水域。

 

(四)合理运用协议管辖规则(涉外案件)

 

涉外船舶碰撞赔偿案件的当事人,可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以书面形式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约定的管辖法院需与争议有实际联系且为海事法院,避免约定无效。同时,协议内容需明确具体,避免出现“可向任何法院起诉”等模糊表述。

 

(五)借助“一站式”解纷机制高效维权

 

目前我国多地海事法院已建立水上“一站式”解纷机制,可协同海事部门、海事专家等力量化解船舶碰撞赔偿纠纷。权利人可主动向受理法院申请启动该机制,借助专业优势快速解决争议,降低诉讼成本。

 

结语

 

综上,船舶碰撞请求赔偿案件的管辖以“海事法院专属管辖”为核心,以“多连接点地域管辖”为补充,“协议管辖”仅有限适用于涉外及部分合同性质案件。精准判定管辖法院、及时固定相关证据、规范应对管辖权异议,是高效维权的核心前提。

 

2026年,我国海事司法体系不断完善,海事法院化解船舶碰撞赔偿纠纷的专业能力持续提升。建议相关主体强化法律意识,深入掌握管辖规则,必要时咨询专业海事律师,精准选择管辖法院,高效推进索赔维权工作。同时,船舶碰撞赔偿案件的当事人可积极借助水上“一站式”解纷机制,以低成本、高效率的方式化解争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保障航运市场的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