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船舶碰撞纠纷该找海事法院还是地方法院?”“内河船舶租赁合同纠纷是否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非通海水域的内河船舶纠纷管辖有特殊规则吗?”在内河航运实务中,船舶纠纷的管辖法院认定是高频争议点,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维权路径、诉讼成本及案件审理效率。2026年全国海事法院受理案件数据显示,内河船舶纠纷占比达38%,其中因管辖法院认定不清导致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占比超25%,部分当事人因错列管辖法院,面临案件移送、诉讼拖延等风险。
依据2025年10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内河船舶纠纷并非一律由海事法院管辖,核心判定标准是“水域属性”(是否为通海水域)与“纠纷类型”(是否属于海事海商专属纠纷)。本文结合2025-2026年典型案例,系统解析内河船舶纠纷的管辖判定规则、海事法院管辖的适用情形与排除情形、实务判定要点及维权指引,为内河航运企业、船东、货主等提供精准法律指引。
一、核心法律依据:管辖判定的法定根基
内河船舶纠纷的管辖认定,严格遵循《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配套司法解释的强制性规定,核心条款明确了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水域界定标准及专属管辖情形,核心规则不得擅自修改,是实务判定与司法裁判的根本遵循:
(一)《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司法解释核心条款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规定:“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以下规定:(一)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二)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三)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四)因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赔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五)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六)因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七)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优先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界定:“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与船舶或者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或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专门管辖。” 第三条进一步明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规定的海船指适合航行于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的船舶。” 该条款为内河船舶纠纷纳入海事法院管辖划定了核心边界——需发生在通海水域且属于海事海商纠纷类型。
(二)2025年修订《海商法》核心条款
2025年修订的《海商法》删除了原“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章不适用于国内港口之间运输”的规定,将国内沿海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纳入调整范围。同时,第二百二十五条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和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适用本章规定。” 此外,新法统一了海船与内河船艇的海事赔偿责任限额,明确与船舶发生碰撞的非军事、非政府公务船艇,适用同一赔偿限额标准,为内河船舶相关海事纠纷适用海事法院管辖提供了法律依据支撑。
二、核心判定标准:内河船舶纠纷管辖的两大关键维度
结合上述法律依据,内河船舶纠纷是否由海事法院管辖,需同时核查“水域属性”与“纠纷类型”两大核心维度,二者缺一不可,实务中需精准判定:
(一)维度一:水域属性——是否为“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这是内河船舶纠纷纳入海事法院管辖的前提条件。“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是指由江、河、湖等内陆水域与海洋连通,且能够承载船舶航行的水域,核心判断标准是“连通性”与“可航性”。典型的通海水域包括长江干线、珠江干线、京杭大运河江苏段(连通长江干线)等;非通海水域则指完全封闭、不与海洋连通的内陆湖泊、河流支线等(如部分内陆人工湖、封闭性河渠)。
根据南京海事法院司法指引,长江干线及支线通海水域、大运河江苏段等均属于海事法院管辖的水域范围,发生在上述水域的内河船舶纠纷,符合水域属性要求。例如,2026年某内河船舶在长江南京段发生碰撞纠纷,因长江属于通海水域,该案由南京海事法院管辖;而某船舶在完全封闭的内陆湖泊发生搁浅纠纷,则因水域不与海相通,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二)维度二:纠纷类型——是否属于“海事海商专属纠纷”
即使纠纷发生在通海水域,若不属于海事海商专属纠纷类型,仍不由海事法院管辖。根据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内河船舶相关的海事海商专属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六大类:
1. 海事侵权纠纷:如内河船舶碰撞、触碰损害责任纠纷,船舶污染通海水域损害赔偿纠纷等;2. 海商合同纠纷:如内河船舶运输合同纠纷(始发港、终到港为通海水域港口)、船舶租赁合同纠纷、船舶抵押合同纠纷等;3. 港口相关纠纷:如通海水域港口建设、港口作业纠纷(如货物装卸、船舶靠泊等);4. 特殊海事纠纷:如海难救助纠纷、共同海损纠纷(内河船舶在通海水域发生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情形的);5. 船舶保全与执行纠纷:如内河船舶扣押、拍卖案件;6. 涉外海事海商纠纷:如涉外内河船舶运输、租赁等纠纷。
需注意,普通民事纠纷(如内河船舶船员民间借贷纠纷、船舶所有人之间的股权纠纷等),即使船舶航行于通海水域,仍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不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范围。
三、海事法院管辖内河船舶纠纷的具体情形(含实务案例)
结合两大核心判定标准,实务中内河船舶纠纷由海事法院管辖的具体情形的有明确界定,以下结合2025-2026年典型案例详细解析:
(一)通海水域内河船舶侵权纠纷
适用场景:内河船舶在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碰撞、触碰、搁浅等侵权行为,或造成水域污染的纠纷。此类纠纷因符合“通海水域+海事侵权”双重标准,由海事法院管辖。2026年,某内河货船在长江苏州段与另一艘内河客船发生碰撞,造成船舶损坏及人员受伤,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受害人向南京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受理并审理该案。
判定要点:需提供水域连通性证明(如航道管理部门出具的水域属性说明)、侵权事实证据(如碰撞事故认定书、现场照片等),证明纠纷发生在通海水域且属于海事侵权类型。
(二)通海水域内河船舶运输及相关合同纠纷
适用场景:内河船舶在通海水域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或签订船舶租赁、抵押、保险等合同引发的纠纷,且合同履行与通海水域航运直接相关。2025年,某内河航运公司与货主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约定将货物从长江武汉港运至上海港(均为通海水域港口),后因货物迟延交付引发纠纷,货主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该案属于通海水域海商合同纠纷为由受理。
判定要点:运输合同的始发港、经停港或终到港需为通海水域港口;合同纠纷需与船舶运输、营运直接相关,排除与航运无关的普通合同纠纷。
(三)通海水域港口作业及船舶保全纠纷
适用场景:在内河通海水域港口从事货物装卸、船舶维修、港口建设等作业引发的纠纷,以及内河船舶扣押、拍卖等保全执行案件。根据南京海事法院管辖规则,通海水域港口作业纠纷、船舶扣押拍卖案件均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2026年,某施工企业在长江芜湖港进行码头扩建作业时,与内河船舶所有人发生财产损害纠纷,该案由芜湖海事法院管辖。
(四)涉外内河船舶海事海商纠纷
适用场景:内河船舶涉及涉外因素的海事海商纠纷,无论发生在通海水域还是非通海水域(部分情形),均由海事法院管辖。典型情形包括涉外内河船舶运输合同纠纷、涉外船舶碰撞纠纷等。2025年,某境外企业租用我国内河船舶在珠江干线从事货物运输,因租金支付纠纷提起诉讼,该案由广州海事法院管辖。
四、海事法院管辖的排除情形:这些内河船舶纠纷由地方法院管辖
并非所有内河船舶相关纠纷都由海事法院管辖,以下三类情形明确排除海事法院管辖,由地方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一)非通海水域的内河船舶纠纷
纠纷发生在完全不与海相通的内陆水域(如封闭性内陆湖、非通海河流支线),无论纠纷类型是否属于海事海商范畴,均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例如,某内河船舶在西北某封闭性人工湖发生碰撞纠纷,该案由当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海事法院无管辖权。
(二)与航运无关的普通民事纠纷
内河船舶相关主体之间发生的与海事海商无关的普通民事纠纷,即使船舶航行于通海水域,仍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典型情形包括:船员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船舶所有人与员工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船舶股权纠纷、船舶周边不动产侵权纠纷等。2026年,某内河船舶船员因工资支付问题提起劳动仲裁,后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起诉,该案由地方劳动争议法院管辖,而非海事法院。
(三)法律明确规定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部分内河船舶纠纷虽发生在通海水域,但法律明确规定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的,排除海事法院管辖。例如,内河船舶在通海水域发生的水上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侦查、地方人民检察院起诉、地方人民法院审理;仅涉及内河船舶的普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与船舶营运无关的),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五、实务判定要点与管辖权异议应对
结合司法实践,当事人在处理内河船舶纠纷时,需重点把握以下管辖判定要点,同时规范应对管辖权异议,避免诉讼风险:
(一)精准核查水域属性与纠纷类型
纠纷发生后,首先确认纠纷发生水域是否为“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可向当地航道管理部门、海事部门咨询确认),再判断纠纷类型是否属于海事海商专属纠纷。若同时满足两项条件,可向对应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若有一项不满足,则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诉。
(二)明确海事法院的地域管辖范围
我国海事法院实行地域管辖制,每个海事法院对应明确的管辖水域范围。例如,南京海事法院管辖长江江苏段及支线通海水域、江苏沿海海域的海事纠纷;武汉海事法院管辖长江中游(湖北、湖南等段)通海水域的海事纠纷。当事人需向纠纷发生地、船舶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对应的海事法院起诉,避免错列管辖法院。
(三)规范应对管辖权异议
若对方当事人错列管辖法院(如将通海水域船舶碰撞纠纷诉至地方人民法院),可在法定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提交水域属性证明、纠纷类型说明等证据,请求法院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2026年,某内河船舶碰撞纠纷被诉至地方人民法院,被告在答辩期内提交长江水域属性证明及碰撞事故认定书,主张该案应由海事法院管辖,法院审查后依法将案件移送至对应的海事法院。
六、2026年合规维权建议:内河船舶纠纷管辖的核心应对措施
为精准判定管辖法院,高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内河航运企业、船东、货主等相关主体需采取以下针对性措施:
(一)提前明确管辖规则,规避管辖风险
在签订内河船舶运输、租赁、抵押等合同时,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管辖法院(需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专属管辖规则),优先约定纠纷发生地或船舶所在地的海事法院(针对通海水域纠纷),避免后续因管辖问题产生争议。同时,加强对航运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学习,熟悉管辖判定标准。
(二)及时固定管辖相关证据
纠纷发生后,及时收集并固定与管辖相关的证据,包括:纠纷发生水域的航道图、水域属性证明(海事部门或航道管理部门出具)、船舶航行日志(证明航行水域)、合同文本(证明纠纷类型及履行地)、事故认定书等,为管辖判定及管辖权异议提供有力支撑。
(三)必要时咨询专业海事法律人士
若对管辖法院判定存在疑问(如复杂水域属性认定、模糊纠纷类型界定),及时咨询专业海事律师或向当地海事法院咨询,获取精准的管辖指引,避免因管辖判断失误导致诉讼拖延、成本增加。例如,对于京杭大运河支线、内陆湖泊等复杂水域的纠纷,可通过专业咨询明确管辖法院。
结语
综上,依据2025年修订的《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内河船舶纠纷并非一律由海事法院管辖,核心判定标准是“纠纷发生在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且“属于海事海商专属纠纷”。通海水域内的内河船舶侵权、运输合同、港口作业等纠纷,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非通海水域纠纷、与航运无关的普通民事纠纷等,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2026年,随着内河航运与江海联运业务的持续发展,内河船舶纠纷数量不断增长,管辖法院的精准判定成为高效维权的核心前提。建议相关主体强化法律意识,精准把握管辖判定规则,及时固定相关证据,必要时借助专业法律力量,确保纠纷能够在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审理,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内河航运市场的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