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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运合同的分类具体是怎么样的?

2026-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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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轮运输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有何核心区别?”“多式联运合同的责任划分有特殊规则吗?”“国际与国内海上货运合同的法律适用是否一致?在航运贸易实务中,海上货运合同的分类直接关系到运输流程规范、责任风险界定、运费结算标准及理赔争议处理,是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等多方主体必须厘清的核心问题。2026年海事法院受理的海上货运纠纷数据显示,因合同类型混淆、适配场景错误导致的争议占比超61%,部分主体因误选合同类型,面临责任承担加重、权益无法保障等风险。

 

依据202510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及相关司法实践,海上货运合同的分类具有明确的法定依据与实务标准,核心分类维度包括运输方式”“合同形式与营运模式”“运输范围”“责任基础四大类,每类维度下细分具体合同类型,各类合同的适用场景、权利义务与法律要求存在显著差异。本文结合2025-2026年典型案例,系统解析海上货运合同的具体分类、界定标准、适用场景及实务选择要点,为航运从业者提供精准法律指引。

 

一、核心法律依据:分类的法定根基

 

海上货运合同的分类并非行业惯例,而是以《海商法》核心条款为根本遵循,各类分类维度均能在法律条文找到依据,核心规则不得擅自修改,是分类认定与实务应用的前提:

 

(一)《海商法》核心分类条款

 

《海商法》第四十三条明确界定了海上货运合同的基本定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包括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国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该条款直接确立了按运输范围分类的法定依据。

 

《海商法》第一百条规定:本法所称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包括海上运输方式在内的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此条款明确了多式联运合同的法定属性,构成按运输方式分类的核心依据。

 

《海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八条分别界定了航次租船合同与定期租船合同的定义,其中航次租船合同因核心义务是完成特定货物运输,被纳入海上货运合同的特殊类型,确立了按合同形式与营运模式分类的法律基础。

 

(二)分类的法律适配性原则

 

海上货运合同的各类分类维度并非孤立存在,而是遵循法定优先、实务补充的原则——法定明确的分类(如国际/国内、多式联运/单式海运)优先适用法律直接规定,实务中衍生的分类(如按责任基础、货物类型)则需适配《海商法》关于承运人责任、合同履行的核心条款,不得与法律强制性规定冲突。

 

二、核心分类维度一:按运输方式分类(法定核心分类)

 

按运输方式分类是海上货运合同最基础的法定分类,核心依据运输过程中采用的运输手段是否单一,分为单式海运合同与多式联运合同两类,各类合同的界定标准与适用场景清晰明确:

 

(一)单式海运合同:仅采用海上运输方式

 

此类合同是指承运人仅通过海上运输方式,将货物从装货港运至目的港,全程不涉及其他运输方式(如铁路、公路、航空运输)。根据《海商法》第四十三条,其核心特征是运输方式单一化,责任期间适用港至港原则(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

 

适用场景覆盖绝大多数普通海上货运业务,包括散货运输、集装箱运输、件杂货运输等。实务中,班轮运输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均属于单式海运合同的典型形态。2026年某托运人委托某航运公司将一批粮食从青岛港运至广州港,双方签订的班轮运输合同明确仅采用海上运输方式,全程无其他运输环节,属于典型的单式海运合同。

 

(二)多式联运合同:两种以上运输方式(含海运)

 

此类合同的核心特征是运输方式复合化,必须包含海上运输方式,同时结合铁路、公路、航空等至少一种其他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根据《海商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多式联运经营人无论是否实际履行运输义务,均需对全程运输的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承担责任。

 

适用场景主要包括跨境多式联运、内陆腹地货物集散等业务,典型模式如海运+铁路”“海运+公路”“海运+航空+公路等。2025年某跨国贸易公司委托多式联运经营人将一批电子设备从上海运至欧洲某国,运输路线为上海港海运至鹿特丹港+铁路运输至目的地,双方签订的多式联运合同明确约定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符合法定分类标准。

 

需注意,多式联运合同的责任划分有特殊规则:根据《海商法》第一百零三条,货物损失发生于某一运输区段的,适用该区段运输方式的相关法律;损失区段无法确定的,适用《海商法》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的规定。

 

三、核心分类维度二:按合同形式与营运模式分类(实务常用分类)

 

按合同形式与营运模式分类是实务中最常用的分类方式,核心依据合同的订立形式、营运组织模式及权利义务约定,分为班轮运输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货运适用场景)三类,均适配《海商法》相关规定:

 

(一)班轮运输合同:固定航线、固定班期的公共运输

 

此类合同是指承运人按固定的航线、固定的班期、固定的港口停靠顺序,向社会公众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托运人按约定支付运费的合同。其核心特征是公共性、标准化,合同通常以提单作为证明,条款多为格式条款。

 

适用场景主要包括小件货物、零散货物、频繁运输的货物运输业务,托运人多为中小企业或个人。根据《海商法》第四十四条,提单是班轮运输合同的核心证明文件,承运人的责任、义务、免责条款均需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格式条款中免除承运人核心责任的内容无效。2026年某电商平台将一批跨境商品委托某班轮公司运输,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班轮公司签发了提单,法院认定提单构成班轮运输合同的有效证明,双方权利义务按提单约定及《海商法》规定执行。

 

(二)航次租船合同:按特定航次承租船舶的专项运输

 

此类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海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其核心特征是专项性、航次绑定,合同内容需明确约定装货港、目的港、受载期限、装卸期限、滞期费、速遣费等核心条款。

 

适用场景主要包括大宗货物运输(如煤炭、矿石、粮食)、整船运输或特定航次的专项运输业务,承租人与出租人多为专业航运企业。2025年某电厂委托某船舶公司运输一批煤炭,双方签订航次租船合同,约定船舶从秦皇岛港运至上海港,明确了装卸期限及滞期费标准,船舶按约定完成该航次运输后,合同即终止,属于典型的航次租船合同。

 

(三)定期租船合同:按固定期间承租船舶的灵活运输

 

此类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海商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其核心特征是期间绑定、用途灵活,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可按约定用途安排多个航次运输,租金按期间支付而非按航次支付。

 

适用场景主要包括需要灵活安排运输计划、长期稳定运输需求的业务,如大型企业的长期原材料运输、航运公司的运力补充等。需注意,定期租船合同虽以租赁为核心,但当承租人利用租赁船舶从事货物运输时,其货运相关权利义务仍需遵循《海商法》关于海上货运合同的规定。2026年某石化公司与某航运公司签订1年期定期租船合同,约定租赁船舶用于石油运输,石化公司在租赁期间安排了多次往返于天津港与宁波港的运输航次,双方就货运相关的责任划分适用《海商法》相关规定。

 

四、核心分类维度三:按运输范围分类(法定明确分类)

 

按运输范围分类直接依据《海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核心区分运输的起运港与目的港是否跨越我国国境,分为国际海上货运合同与国内海上货运合同两类,两类合同的法律适用与责任标准存在差异:

 

(一)国际海上货运合同:跨越国境的跨境运输

 

此类合同是指货物运输的起运港、目的港分别位于我国境内与境外,或起运港与目的港均位于境外但运输过程经过我国海域的海上货运合同。其核心特征是跨境性,法律适用上优先适用《海商法》第四章规定,同时可能涉及国际条约(如《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的适用。

 

适用场景主要包括国际贸易中的进出口货物运输,如我国企业从美国进口农产品、向欧洲出口机械设备等。2025年某服装企业将一批出口服装从深圳港运至美国洛杉矶港,双方签订的国际海上货运合同明确约定适用《海商法》及《维斯比规则》的相关规定,符合此类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

 

(二)国内海上货运合同:境内港口间的运输

 

此类合同是指货物运输的起运港与目的港均位于我国境内港口的海上货运合同,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海商法》第二条)。其核心特征是境内性,法律适用上仅适用《海商法》第四章及我国国内相关法律法规,不涉及国际条约的适用。

 

适用场景主要包括我国境内的货物运输业务,如大连港至海口港的粮食运输、上海港至重庆港的集装箱江海联运等。2026年某建材公司将一批水泥从日照港运至上海港,双方签订的国内海上货运合同明确约定适用《海商法》及我国国内水路运输相关规定,属于典型的国内海上货运合同。

 

五、核心分类维度四:按责任基础分类(实务补充分类)

 

按责任基础分类是实务中为明确承运人责任边界形成的补充分类,核心依据承运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与免责条款,分为完全过失责任合同与不完全过失责任合同两类,分类依据直接源于《海商法》关于承运人责任的核心条款:

 

(一)完全过失责任合同:无过失免责条款

 

此类合同是指承运人仅在无过失的情况下方可免责,对于因自身过失(包括船长、船员、引航员等受雇人或代理人的过失)导致的货物损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无过失免责条款的合同。根据《海商法》相关规定,国内海上货运合同通常适用完全过失责任原则。

 

适用场景主要包括国内海上货运、部分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国内区段运输等。2025年某国内航运公司运输一批货物时,因船员操作过失导致船舶搁浅,货物受损,法院依据国内海上货运合同的完全过失责任原则,判决航运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不完全过失责任合同:有法定过失免责条款

 

此类合同是指承运人在存在法定过失免责情形时,即使存在过失也可免除赔偿责任的合同。根据《海商法》第五十一条,国际海上货运合同中承运人享有多项法定过失免责条款,如船长、船员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的过失免责、天灾海难免责等。

 

适用场景主要包括国际海上货运合同,尤其是班轮运输与航次租船合同。2026年某国际班轮公司运输一批货物时,因台风(天灾)导致船舶延误,货物受损,法院依据国际海上货运合同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判决班轮公司免除赔偿责任。

 

六、实务选择要点:避免分类混淆的核心注意事项

 

结合2025-2026年典型案例,托运人与承运人在选择海上货运合同类型时,需重点把握以下要点,避免因分类混淆导致权益受损:

 

(一)优先按法定分类匹配业务场景

 

跨境运输优先选择国际海上货运合同,境内运输选择国内海上货运合同;涉及多种运输方式的,必须签订多式联运合同,明确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全程责任。2026年某托运人将境内运输货物误签订国际海上货运合同,导致后续责任划分与法律适用混乱,引发纠纷。

 

(二)明确合同形式与营运模式的适配性

 

零散货物、频繁运输适配班轮运输合同,大宗货物、专项航次运输适配航次租船合同,长期灵活运输需求适配定期租船合同。避免将大宗货物运输签订班轮运输合同,导致运费成本过高;或零散货物运输签订租船合同,导致资源浪费。

 

(三)厘清责任基础,规避免责条款风险

 

签订合同前明确承运人责任基础,国际货运需关注法定过失免责条款,国内货运需明确完全过失责任的边界,避免因未厘清责任基础,在货物损失后无法有效索赔。2025年某托运人未关注国际海上货运合同的过失免责条款,货物因船舶驾驶过失受损后,索赔未获支持。

 

七、2026年实操优化建议:精准选择,规范履约

 

针对海上货运合同的分类特性与实务风险,托运人与承运人可采取以下优化措施,实现合同类型与业务需求的精准匹配:

 

(一)托运人:三步精准选择合同类型

 

1.  明确运输范围:先判断运输是否跨境,锁定国际或国内海上货运合同;2.  确定运输方式:判断是否涉及多种运输方式,选择单式海运或多式联运合同;3.  匹配营运需求:根据货物批量、运输频率、灵活性需求,选择班轮、航次租船或定期租船合同。

 

(二)承运人:规范合同订立,明确责任边界

 

1.  精准匹配合同条款:根据合同类型匹配对应的格式条款,国际货运合同明确国际条约适用,租船合同明确滞期费、速遣费等核心条款;2.  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对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责任限制条款向托运人充分提示说明,避免因条款未提示导致无效;3.  留存合同证明文件:班轮运输及时签发提单,租船运输签订书面合同,多式联运留存全程运输单证,作为履约与维权依据。

 

结语

 

综上,海上货运合同的分类以2025年修订的《海商法》为核心依据,核心分为四大维度:按运输方式分为单式海运合同与多式联运合同,按合同形式与营运模式分为班轮运输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按运输范围分为国际海上货运合同与国内海上货运合同,按责任基础分为完全过失责任合同与不完全过失责任合同。各类合同具有明确的界定标准、适用场景与法律要求,精准匹配合同类型是保障各方权益的核心前提。

 

2026年,随着航运贸易的持续复苏,海上货运业务的场景日益复杂,合同类型的精准选择与规范适用愈发重要。建议托运人与承运人强化法律意识,深入掌握各类合同的核心特征与适配场景,严格遵循《海商法》相关规定订立与履行合同;必要时咨询专业海事律师,避免因分类混淆、条款瑕疵导致纠纷,保障海上货运业务的合法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