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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合同有哪些分类?

2026-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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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保险与货物运输保险的核心区别是什么?”“航次保险和定期保险适用场景有何不同?”“预约保险合同如何保障批量货运风险?”在航运贸易、船舶运营、海上工程项目等场景中,海上保险合同的分类直接关系到风险覆盖的精准性、保费核算的合理性及理赔流程的规范性,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必须明确的核心问题。2026年海事保险纠纷数据显示,因合同类型选择错误、分类边界混淆导致的理赔争议占比超55%,部分投保人因误选合同类型,导致保险责任无法覆盖实际风险,引发重大财产损失。

 

依据202510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十二章及相关司法实践,海上保险合同的分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与实务标准,核心分类维度包括“保险标的”“承保方式”“保险期限”三大类,每类维度下又细分具体合同类型,各类合同的适用场景、责任范围与法律要求存在显著差异。本文结合2025-2026年典型案例,系统解析海上保险合同的核心分类、界定标准、适用场景及实务选择要点,为投保人与保险人提供精准法律指引。

 

一、核心法律依据:分类的法定根基

 

海上保险合同的分类并非行业惯例,而是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核心规则来源于《海商法》的直接规定,核心条款不得擅自修改,是分类认定与实务应用的根本遵循:

 

(一)《海商法》核心分类条款

 

《海商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明确规定:“下列各项可以作为保险标的:(一)船舶;(二)货物;(三)船舶营运收入,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款;(四)货物预期利润;(五)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六)对第三人的责任;(七)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 该条款明确了海上保险合同的核心保险标的范围,是“按保险标的分类”的直接法律依据。

 

《海商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九条进一步区分了航次保险与货物运输保险的合同特性:“货物运输和船舶的航次保险,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可以由被保险人背书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间接明确了按保险期限、承保场景的分类标准。

 

(二)实务分类的法律适配性

 

行业内通行的“按承保方式分类”“按保险期限分类”等方式,均是对《海商法》核心条款的实务延伸与细化,其分类逻辑完全适配《海商法》关于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合同变更与解除的相关规定,未超出法律界定的范围,是司法实践认可的合法分类方式。

 

二、核心分类维度一:按保险标的分类(法定核心分类)

 

按保险标的分类是海上保险合同最核心、最基础的分类方式,直接依据《海商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核心分为五大类合同类型,各类合同的标的界定、适用场景与责任范围清晰明确:

 

(一)船舶保险合同:以船舶为核心标的

 

此类合同以船舶(含船壳、机器、设备、船舶属具等)为保险标的,承保船舶在航行、停泊、修理等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如碰撞、搁浅、火灾等)导致的损失与相关责任。根据《海商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十五条规定,光船租赁期间承租人需按约定为船舶投保,抵押船舶未保险的,抵押权人有权代为投保,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

 

适用场景主要包括:船舶所有人为自有船舶投保、光船承租人按租赁合同要求投保、船舶抵押权人为保障债权安全投保等。实务中,船舶保险合同可进一步细分船舶定期保险、船舶航程保险、船舶修造保险等子类型。2026年某航运公司为其自有集装箱船投保船舶定期保险,船舶航行中因台风导致船壳损坏,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赔付修理费用,符合船舶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

 

(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以运输货物为核心标的

 

此类合同以海上运输的货物为保险标的,承保货物在起运地至目的地的运输过程中(含海上、陆上、内河及驳船运输)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运输工具故障等导致的损失。根据《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此类合同可通过背书或其他方式转让,权利义务随之转移,无需征得保险人同意。

 

适用场景主要包括:国际贸易中的货物出口方、进口方投保,国内海上货物运输的托运人、承运人投保等。实务中,其核心险别分为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同时可附加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等附加险。2025年某货主为一批进口设备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一切险,货物运输途中因船舶故障导致部件损坏,保险公司经核查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依法予以赔付。

 

(三)运费及其他营运收入保险合同:以营运收益为核心标的

 

此类合同以船舶营运收入为保险标的,核心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款等,承保因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人无法收取营运收入的损失。根据《海商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运费的保险价值为保险责任开始时承运人应收运费总额和保险费的总和。

 

适用场景主要包括:承运人投保到付运费损失、船舶出租人投保租金损失、客运船舶经营人投保旅客票款损失等。例如,某船舶出租人将船舶出租给第三方,约定租金到付,为防范船舶因意外事故无法航行导致租金无法收取,投保运费及营运收入保险,后船舶搁浅导致租赁终止,保险公司赔付其预期租金损失。

 

(四)海上责任保险合同:以第三人责任为核心标的

 

此类合同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核心包括船舶碰撞责任、油污损害责任、旅客伤亡责任等,承保因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及相关费用。根据《海商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对第三人的责任属于法定可保标的。

 

适用场景主要包括:船舶所有人投保船舶碰撞责任险、油轮经营人投保油污损害责任险、客运船舶经营人投保旅客意外伤害责任险等。2026年某油轮因操作不当导致海洋污染,对沿岸渔民造成财产损失,油轮经营人投保的海上责任保险合同生效,保险公司代为向渔民支付赔偿款,有效转移了经营人责任风险。

 

(五)其他海上保险合同:以衍生利益及费用为核心标的

 

此类合同涵盖《海商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列明的其他可保标的,核心包括货物预期利润、船员工资报酬、保险事故导致的相关费用等,是对前四类合同的补充,适用场景具有针对性。

 

例如,货物预期利润保险合同承保货物运达目的地后预期可获得的利润损失;船员工资报酬保险合同承保因船舶全损或停航导致船东无法支付船员工资的损失;施救费用保险合同承保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三、核心分类维度二:按承保方式分类(实务常用分类)

 

按承保方式分类是实务中为优化投保流程、适配批量业务需求形成的分类方式,核心分为四类合同类型,均适配《海商法》相关规定,具有明确的实务适用场景:

 

(一)逐笔保险合同:单次业务专属承保

 

此类合同针对特定的保险标的、单次运输或特定航次单独订立,投保人与保险人就每笔业务的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费等达成单独约定,适用于个别、一次性的海上保险业务。

 

适用场景主要包括:偶尔从事海上运输的企业投保、单次特殊货物(如危险品、贵重物品)运输投保、单次船舶航次投保等。其核心特点是针对性强、条款灵活,每笔业务单独审核、单独承保。2025年某企业首次出口一批贵重设备,为该批设备的单次海上运输投保逐笔保险合同,保险人根据货物特性、运输路线单独约定保险责任与保费,保障精准且灵活。

 

(二)预约保险合同:批量业务自动承保

 

此类合同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预先约定保险范围、保险条件、保费计算方式等核心条款,被保险人在约定期间内的每批货物运输或船舶营运,自动获得保险保障,无需逐笔订立合同,也称为“开口保险合同”。

 

适用场景主要包括:常年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批量运输货物的承运人、拥有多艘船舶的航运公司等。根据实务惯例,被保险人需定期向保险人申报运输货物或船舶营运情况,保险人按约定结算保费。2026年某跨国贸易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预约保险合同,约定全年所有出口货物自动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公司仅需每月申报运输明细,大幅简化了投保流程,保障了批量业务的风险覆盖及时性。

 

(三)总括保险合同:同类标的统一承保

 

此类合同将被保险人同种类的多个保险标的(如多批货物、多艘船舶)以同一条件统一投保,保险人对所有标的整体承保,无需逐一提及单个标的细节。其核心特点是投保效率高,适合同类标的数量多、风险特征一致的业务。

 

适用场景主要包括:同一类型货物的批量运输、同一船队的多艘船舶统一投保、同一区域的多个海上工程项目统一投保等。例如,某航运公司拥有5艘同类型货轮,为简化投保流程,与保险公司签订总括保险合同,以同一保险条件承保5艘船舶的航行风险,无需为每艘船舶单独投保。

 

(四)浮动保险合同:限额内循环承保

 

此类合同由双方约定一个总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约定期间内逐批申报保险标的价值,保险人从总保险金额中逐笔扣除,直至总金额扣完为止,期间内新增标的可在剩余保额内自动获得保障,具有循环承保的特性。

 

适用场景主要包括:货物运输批次频繁、每批货物价值不固定的企业,如大型批发商、跨境电商平台等。其核心优势是可灵活适配每批货物的价值波动,无需预先确定每批标的价值,投保效率高。2025年某跨境电商平台为其频繁出口的各类商品投保浮动保险合同,约定总保额1000万元,平台每批货物出口后申报价值,保险人从总保额中扣除对应金额,剩余保额可覆盖后续批次货物,有效适配了其业务特性。

 

四、核心分类维度三:按保险期限分类(责任期间界定分类)

 

按保险期限分类核心依据保险责任的生效与终止时间界定,核心分为两类合同类型,直接关联《海商法》关于合同解除与责任承担的规定,实务中需精准匹配业务场景:

 

(一)航次保险合同:以航次为责任期间

 

此类合同以船舶的一个或多个连续航次为保险期限,保险责任自船舶开航时开始,至船舶抵达目的港、完成卸货或航行任务后终止。根据《海商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航次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

 

适用场景主要包括:单次船舶航行、特定航线的航次运输、临时调配船舶的航次任务等。其核心特点是责任期间与航次绑定,风险覆盖精准适配航行过程。2026年某船舶公司为一艘货轮从上海港至洛杉矶港的单次航次投保航次保险合同,船舶航行中遭遇风暴导致货物受损,因处于保险责任期间,保险公司依法予以赔付。

 

(二)定期保险合同:以固定期间为责任期间

 

此类合同约定一个固定的保险期间(如1年、6个月),保险责任自约定起始时间开始,至约定终止时间终止,期间内船舶的所有合法航行、营运活动均在保险保障范围内。根据实务惯例,定期保险合同可约定续保条款,到期前可协商续保。

 

适用场景主要包括:常年从事航运业务的船舶、固定航线的定期运输、海上工程项目的长期风险保障等。例如,某海上风电企业为其海上作业平台投保1年期定期保险合同,保障期间内作业平台因自然灾害、设备故障导致的损失,有效覆盖了长期作业的风险。

 

五、实务选择要点:避免分类混淆与风险隐患

 

结合2025-2026年典型案例,投保人与保险人在选择海上保险合同类型时,需重点把握以下要点,避免因分类混淆导致权益受损:

 

(一)优先匹配保险标的与业务场景

 

选择合同类型的核心原则是“标的适配+场景适配”:运输货物优先选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船舶营运优先选择船舶保险合同,批量业务优先选择预约保险合同,单次业务优先选择逐笔保险合同。2026年某投保人误将船舶碰撞责任风险投保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以标的不符、责任范围不覆盖为由拒绝理赔,投保人因分类选择错误承担了全部损失。

 

(二)明确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边界

 

不同类型合同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存在显著差异:例如,平安险仅承保货物全损及特定意外事故损失,一切险则覆盖除除外责任外的所有外来风险;航次保险仅覆盖特定航次风险,定期保险覆盖固定期间内所有风险。投保前需仔细核查条款,明确责任边界。

 

(三)合规履行合同义务

 

不同类型合同对当事人的义务要求不同:预约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需按约定定期申报业务明细,航次保险合同责任开始后不得解除合同,船舶保险合同中投保人需如实告知船舶技术状况。未履行对应义务可能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或拒赔。2025年某投保人签订预约保险合同后,未按约定申报运输明细,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以未履行申报义务为由拒绝理赔,法院依法支持了保险公司的诉求。

 

六、2026年实操优化建议:精准选择,高效保障

 

针对海上保险合同的分类特性与实务风险,投保人与保险人可采取以下优化措施,实现精准匹配与高效保障:

 

(一)投保人:三步精准选择合同类型

 

1.  明确核心标的:先确定保险标的是船舶、货物、营运收入还是第三人责任,锁定核心分类维度;2.  匹配业务场景:根据业务是单次还是批量、是长期还是短期,选择对应承保方式与保险期限;3.  核查条款适配性:对比不同保险公司的同类合同条款,重点关注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理赔流程等,必要时咨询专业海事保险经纪人。

 

(二)保险人:优化分类服务与风险管控

 

1.  精准匹配服务:根据投保人的业务类型与标的特性,推荐适配的合同类型,避免误导投保人;2.  明确条款说明:针对不同类型合同的核心责任与义务,向投保人充分说明,履行提示与说明义务;3.  强化风险核查:针对不同类型合同的风险特征,开展针对性风险核查(如船舶保险核查船舶技术状况、货物保险核查货物特性),提升风险管控精准度。

 

结语

 

综上,海上保险合同的分类以《海商法》为核心依据,核心分为“按保险标的”“按承保方式”“按保险期限”三大维度,各类合同具有明确的界定标准与适用场景,其分类逻辑直接关联风险覆盖的精准性与法律权益的有效性。

 

2026年,随着航运业与海上贸易的持续发展,海上保险的业务场景日益复杂,合同类型的精准选择愈发重要。建议投保人与保险人强化法律意识,精准把握各类合同的核心特性与适配场景,避免分类混淆与义务缺失;必要时委托专业海事律师或保险经纪人提供支持,确保合同类型与业务需求高度匹配,高效转移海上风险,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维护海事保险市场的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