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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是否有货损请求权?

2026-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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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损发生后,只有收货人才有权索赔吗?”“承运人因第三方原因遭受货损,能否向责任方主张赔偿?”“承运人自身过错导致货损,还享有追偿权吗?”在货物运输领域,货损请求权的归属与行使边界是高频争议点。2026年海事法院统计数据显示,涉及承运人货损请求权的纠纷占比达23%,其中因混淆“索赔权”与“追偿权”、忽视法律适用前提导致败诉的案例超三成,多数主体对承运人货损请求权的法律性质认知存在偏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相关规定,货损请求权的行使需区分权利主体与法律场景,承运人并非货损索赔的核心主体,但在特定情形下享有追偿权、过错免责抗辩权及独立损害赔偿请求权。本文结合2025-2026年典型案例,系统解析承运人货损请求权的法律定位、行使情形、限制条件及实操要点,为承运人与货方提供精准法律指引。

 

一、核心法律依据:货损请求权的法定根基

 

承运人货损请求权的认定与行使,需严格遵循以下法律条款,核心规则不得擅自修改,是司法裁判与合规操作的根本遵循:

 

(一)货损索赔权核心条款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明确货损赔偿的核心责任主体为承运人,索赔权主体为托运人或收货人。

 

(二)承运人追偿权条款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赋予承运人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向实际过错区段承运人追偿的权利。

 

(三)海商法特殊规定

 

《海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本章关于承运人责任的规定,适用于实际承运人。对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提起赔偿请求的,适用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和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明确实际承运人在货损纠纷中的责任地位及追偿权行使依据。

 

《海商法》第五十一条列举了承运人免责情形,包括船长、船员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错、天灾、货物自然特性等,承运人在免责情形下不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还可就自身遭受的损失向责任方主张权利。

 

二、承运人货损请求权的法律定位:并非核心索赔主体

 

货损请求权本质上是对货物毁损、灭失造成损失的救济权利,其核心归属主体为货物所有权人(托运人或收货人),承运人在多数场景下处于责任承担方地位,仅在特定情形下享有有限请求权,具体可从三方面界定:

 

(一)核心索赔权归属货方,承运人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运输合同的核心目的是实现货物位移,承运人负有妥善保管、安全运输货物的义务。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货损,除非承运人能证明存在法定免责情形,否则需向货方(托运人或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此时货方是货损索赔权的唯一核心主体。2026年某公路运输纠纷中,承运人因未妥善固定货物导致部分货物损毁,收货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主张赔偿,法院判决承运人承担全部货损责任,承运人无反向向货方主张货损请求权的权利。

 

(二)承运人享有追偿权,需以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为前提

 

承运人在向货方承担赔偿责任后,若货损系第三方原因造成,可向实际过错方行使追偿权,这是承运人最主要的货损相关请求权。常见追偿场景包括:多式联运中损失发生在特定区段,全程承运人向区段承运人追偿;实际承运人因自身过错导致货损,契约承运人承担责任后向实际承运人追偿;货损因第三方侵权(如仓储方、装卸公司)造成,承运人赔偿后向侵权方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3)民提字第6号案中,哈池曼海运公司作为实际承运人,其船舶运输的苯酚因船舱管理问题发生货损,契约承运人德宝公司向收货人赔偿后,向哈池曼公司行使追偿权。法院依据《海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判决哈池曼公司承担实际货损责任,明确承运人追偿权的行使需以先行赔付、货损与第三方过错存在因果关系为核心要件。

 

(三)特定情形下,承运人享有独立货损请求权

 

当货损同时导致承运人自身财产损失,且承运人无过错时,可作为权利人向责任方主张独立货损请求权。例如,托运人隐瞒货物危险特性导致货损,同时损坏承运人船舶设备,承运人在证明自身无过错后,可就船舶设备损失向托运人主张赔偿;因第三方碰撞导致船舶搁浅进而造成货损,承运人可就船舶损失及垫付的货损费用向碰撞责任方主张权利。此类请求权并非基于货方的索赔,而是承运人基于自身财产权益受损产生的独立救济权利。

 

三、承运人货损请求权的行使条件与限制

 

(一)追偿权行使的三大核心条件

 

1.  承运人已向货方实际履行赔偿义务,包括支付赔偿金、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等,未实际赔付则无权行使追偿权。2.  货损原因明确,且第三方存在过错,过错与货损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如区段承运人未履行妥善保管义务、第三方侵权导致货损等。3.  追偿范围不超过承运人实际承担的赔偿金额,包括货损本金、利息及合理维权费用,不得超出自身赔付范围主张权利。

 

(二)承运人货损请求权的行使限制

 

1.  自身过错导致货损的,丧失追偿权。若货损系承运人自身或其受雇人、代理人过错造成,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无权向第三方追偿,自身损失自行承担。《海商法》第六十条规定,承运人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作为导致货损的,不得援用赔偿限额规定,更无追偿权可言。

 

2.  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承运人追偿权的诉讼时效适用普通诉讼时效三年,自承运人实际履行赔偿义务之日起算,超过时效未主张的,丧失胜诉权。2025年某海运纠纷中,承运人赔付货损后未及时向区段承运人追偿,时隔四年才提起诉讼,因超过诉讼时效被法院驳回诉求。

 

3.  免责情形下的权利限制。承运人依据《海商法》第五十一条主张免责成功后,无需向货方赔偿,此时若存在第三方过错导致货损,承运人可直接就自身损失向第三方主张权利,但无权代货方行使索赔权。

 

四、典型案例解析:承运人货损请求权的实务认定

 

案例一:多式联运中的追偿权行使

 

2026年某集装箱运输项目,A公司作为全程承运人承接货物运输,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后,将陆路运输区段分包给B公司。运输过程中,B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货物损毁,A公司向托运人赔偿货损86万元后,向B公司行使追偿权。法院审理认为,货损发生在B公司责任区段,且B公司存在驾驶过错,判决B公司向A公司支付全部追偿款项,支持承运人追偿权主张。

 

案例二:承运人自身过错导致货损,追偿权丧失

 

某物流公司作为承运人运输一批精密仪器,因未按约定使用恒温车厢,导致仪器受潮损坏,物流公司向收货人赔偿120万元后,以仪器包装存在轻微瑕疵为由向托运人追偿。法院认为,货损核心原因系承运人未履行妥善保管义务,托运人包装瑕疵与货损无直接因果关系,判决驳回物流公司追偿请求,认定其因自身过错丧失追偿权。

 

五、2026年实操建议:规范行使货损相关权利

 

(一)承运人层面:做好风险防控与权利保障

 

1.  完善运输合同条款,明确与区段承运人、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划分,约定追偿范围、时效及争议解决方式;2.  货损发生后及时固定证据,包括货损检验报告、事故认定书、沟通记录等,为后续追偿或免责抗辩提供支撑;3.  向货方赔付后,在诉讼时效内及时向过错第三方主张追偿权,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保障回款;4.  严格履行运输义务,避免因自身过错导致货损,丧失免责及追偿权利。

 

(二)货方层面:明确索赔路径,防范法律风险

 

1.  货损发生后优先向契约承运人主张赔偿,无需纠结实际责任方,由承运人自行行使追偿权;2.  及时向承运人提交货损书面通知,按《海商法》规定,非显而易见货损需在交付后七日内(集装箱货物十五日内)书面告知,避免丧失索赔权;3.  配合承运人查明货损原因,提供货物价值、包装等相关证据,助力承运人向第三方追偿,间接保障自身权益。

 

结语

 

承运人货损请求权的核心是“追偿权”,其行使以先行赔付货方、第三方存在过错为前提,并非与货方对等的核心索赔权。2026年司法实践对承运人货损请求权的认定更趋严谨,既保障承运人在无过错情形下的合法追偿权益,也严格限制自身过错导致货损后的权利主张。

 

建议承运人与货方均强化法律认知,明确各自权利义务边界。承运人需规范运输操作、及时固定证据,在合法范围内行使追偿权;货方需熟悉索赔时效与流程,精准维护自身财产权益。唯有双方合规履约、清晰界定责任,才能有效化解货损纠纷,维护运输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