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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上涉外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原则?

2026-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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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情侣结婚需符合哪国法定婚龄?”“不同国籍当事人跨国结婚,亲属关系限制适用哪国法律?”“境外登记结婚的实质要件如何获得我国认可?随着跨国婚恋日益普遍,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问题成为高频争议点。2026年我国法院审理的涉外婚姻纠纷中,因实质要件法律适用不明导致的案件占比达38%,多数当事人混淆结婚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的适用规则,或对公共秩序保留等限制条款认知不足,进而引发效力争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民法典》及国际私法通行规则,涉外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需遵循意思自治、属人法、婚姻缔结地法等核心原则,同时受公共秩序保留、强制性规定等限制。本文结合2025-2026年典型案例,系统解析涉外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原则、适用场景、限制条件及实操要点,为跨国婚恋当事人提供精准法律指引。

 

一、核心法律依据:涉外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定根基

 

涉外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需严格遵循以下法律条款,核心规则不得擅自修改,是司法裁判与合规认定的根本遵循:

 

(一)我国核心立法条款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明确: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该条款确立了我国涉外结婚实质要件阶梯式法律适用规则,以属人法为核心,婚姻缔结地法为补充。

 

该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明确了强制性规定优先与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对涉外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形成限制。

 

(二)国际通行规则参考

 

国际私法中,涉外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主要遵循属人法原则(包括本国法、住所地法、经常居所地法)、婚姻缔结地法原则,部分国家采用混合适用模式。《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德国民法施行法》等均以属人法为基础,同时允许在特定情形下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与我国立法精神相通。

 

二、涉外结婚实质要件的核心法律适用原则

 

涉外结婚实质要件是指婚姻有效成立所需具备的核心条件,包括法定婚龄、自愿结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禁止结婚的疾病等,其法律适用原则需结合当事人身份关系、婚姻缔结地等因素综合确定。

 

(一)属人法原则:核心适用规则

 

属人法原则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经常居所地为连接点,体现对当事人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制,是涉外结婚实质要件适用的首要原则,具体分为三种情形:

 

1.  共同经常居所地法优先。经常居所地是当事人长期生活、居住的核心场所,最能反映其生活联系,因此我国立法将共同经常居所地法作为第一顺位适用规则。2026年上海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中国公民张某与法国公民李某长期共同居住于上海,二人在法国登记结婚时,因李某未达法国法定婚龄但已符合我国婚龄要求,法院依据共同经常居所地法(中国法律),认定二人婚姻实质要件合法,认可其婚姻效力。

 

2.  共同国籍国法补充。若当事人无共同经常居所地,但具有同一国籍,适用其共同国籍国法律。这一规则适用于跨国旅居但国籍相同的当事人,确保身份关系适用统一法律标准。例如,两名中国公民均旅居美国且无共同经常居所地,二人在美结婚时,实质要件需符合我国法律关于婚龄、亲属关系的规定,而非美国当地法律。

 

3.  国籍国法律分别适用。若当事人无共同经常居所地且国籍不同,需结合婚姻缔结地进一步判断,若在一方国籍国缔结婚姻,可优先适用该方国籍国法律,体现对婚姻缔结地与当事人身份关联的尊重。

 

(二)婚姻缔结地法原则:补充适用规则

 

婚姻缔结地法原则以婚姻登记地法律为适用依据,核心是场所支配行为,适用于当事人无共同属人法的情形。我国立法明确,当事人无共同经常居所地、无共同国籍,且在一方经常居所地或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2025年某案例中,中国公民王某与巴西公民罗某无共同经常居所地、无共同国籍,二人在巴西登记结婚。巴西法律允许表兄妹结婚,而我国法律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法院审理认为,因二人在罗某国籍国(巴西)缔结婚姻,且无共同属人法,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巴西法律),认定其婚姻实质要件合法。但需注意,若适用外国法律违反我国公共利益,将排除其适用。

 

(三)混合适用原则:国际通行主流模式

 

混合适用原则结合属人法与婚姻缔结地法的优势,根据不同情形灵活确定适用法律,既尊重当事人身份关联,又兼顾婚姻缔结地的法律秩序,我国及多数国家均采用这一模式。其核心逻辑是属人法为主,婚姻缔结地法为辅,避免单一原则导致的法律冲突。

 

例如,瑞士法律规定,婚姻实质要件优先适用当事人共同住所地法,无共同住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无共同国籍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同时允许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协议选择适用法律,兼顾了法律适用的确定性与灵活性。

 

(四)意思自治原则:有限适用规则

 

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不同,涉外结婚实质要件的意思自治原则受严格限制,多数国家仅允许当事人在特定范围内选择适用法律,且不得违反本国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我国立法目前未明确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结婚实质要件的适用法律,但部分国家(如瑞士、比利时)允许当事人在属人法与婚姻缔结地法中选择。

 

需注意,即便允许意思自治,当事人的选择也需符合法律强制性要求。例如,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低于双方国籍国法定婚龄的法律,不得通过协议排除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

 

三、法律适用的限制条件:强制性规定与公共秩序保留

 

涉外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并非绝对自由,需受强制性规定与公共秩序保留的限制,这是维护本国法律秩序与社会公共利益的核心保障。

 

(一)强制性规定优先

 

我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的强制性规定直接适用,无需考虑当事人属人法或婚姻缔结地法。在涉外结婚中,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法定婚龄底线等均属于强制性规定,即便外国法律有不同规定,也需适用我国法律。2026年某案例中,某外国公民在我国与两名中国公民先后登记结婚,即便其国籍国法律允许一夫多妻,我国法院仍依据强制性规定,认定后一段婚姻无效。

 

(二)公共秩序保留

 

若适用外国法律将损害我国社会公共利益,需排除该外国法律的适用,转而适用我国法律。常见情形包括外国法律允许近亲结婚、童婚、一夫多妻等,这些规定与我国公序良俗严重冲突,依法不予适用。例如,当事人在某允许16岁未成年人结婚的国家登记结婚,若一方为中国公民且经常居所地在我国,因该婚龄规定违反我国公共利益,法院将适用我国法定婚龄标准,认定婚姻实质要件不成立。

 

四、典型案例解析:法律适用原则的实务应用

 

案例一:共同经常居所地法的适用

 

中国公民蔡某与陈女士均常住上海,二人在美属塞班岛旅行时冲动登记结婚。回国后分手,陈女士以塞班岛婚姻仅为纪念仪式为由主张婚姻无效,蔡某则提交经海牙认证的婚姻证件主张婚姻有效。法院审理认为,二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中国),结婚实质要件适用我国法律,经查二人均达法定婚龄、无禁止结婚亲属关系,实质要件合法;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塞班岛)法律,因此认定婚姻有效,驳回陈女士诉求。

 

案例二: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

 

中国公民李某与表妹(越南公民)在越南登记结婚,越南法律允许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二人回国后因财产纠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适用越南法律允许近亲结婚的规定,将违反我国公共秩序与公序良俗,因此排除越南法律适用,依据我国法律认定婚姻无效,不受境外婚姻登记效力约束。

 

五、2026年实操建议:跨国婚恋的合规指引

 

(一)事前核查法律适用规则

 

1.  明确核心连接点,确定适用法律。提前梳理双方经常居所地、国籍、婚姻缔结地方案,依据我国法律阶梯式规则,预判实质要件适用的法律体系,重点核查法定婚龄、亲属关系限制、禁止结婚疾病等核心要求。

 

2.  排查法律冲突风险。若双方属人法与婚姻缔结地法存在差异,优先选择法律适用更清晰、与自身关联更紧密的地点缔结婚姻,避免因法律冲突导致婚姻效力争议。

 

(二)规范婚姻登记与证据留存

 

1.  境外登记需履行认证手续。在境外缔结的婚姻,需按《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办理海牙认证或领事认证,确保婚姻证件在我国境内可作为有效证据使用。中美、中法等均为公约成员国,可简化认证流程。

 

2.  留存实质要件合规证据。针对法定婚龄、亲属关系等核心要件,留存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体检报告等材料,确保证据符合适用法律的要求,为婚姻效力认定提供支撑。

 

(三)理性应对法律冲突与效力争议

 

1.  优先通过协商化解分歧,涉及婚姻效力争议的,及时委托涉外婚姻律师,结合法律适用原则与限制条件,制定应对策略。

 

2.  境外婚姻的离婚处理。境外登记的有效婚姻,在我国境内需通过诉讼途径离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协议离婚申请,需提交经认证的婚姻证件及相关证据。

 

结语

 

国际私法上涉外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核心是以属人法为基础,兼顾婚姻缔结地法,严守公共利益底线。我国确立的阶梯式适用规则,既尊重当事人身份关联与生活实际,又能有效化解跨国法律冲突,为涉外婚姻的效力认定提供明确依据。

 

2026年随着跨国婚恋的常态化,涉外结婚法律适用的复杂性日益凸显。建议当事人摒弃境外结婚仅为仪式的认知,提前预判法律风险,精准把握适用规则,规范履行登记与认证手续。必要时借助专业涉外律师的力量,确保婚姻实质要件符合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因法律适用争议陷入一纸婚书成枷锁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