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拖欠工程款多久能解除合同?”“承包方违法分包,发包方有权直接解除合同吗?”“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能单方面解除工程合同吗?”工程合同的解除关系到工程进度、资金安全及各方权益,是建筑领域纠纷的高频焦点。2026年法院统计数据显示,工程合同解除纠纷案件中,因解除条件认定不清、程序瑕疵导致败诉的占比达35%,多数当事人因混淆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边界、忽视解除程序要求,错失维权时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及住建部示范文本相关规定,工程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两类,均需满足明确条件并遵循法定程序。本文结合2025-2026年典型案例,系统解析工程合同解除的适用情形、程序要求、法律后果及风险规避,为发包人与承包人提供精准法律指引。
一、核心法律依据:合同解除的法定根基
工程合同解除需严格遵循以下法律条款,核心规则不得擅自修改,是司法裁判与权利行使的根本遵循:
(一)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基础条款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明确约定解除的两种形式:协商解除与条件成就单方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建工领域特殊解除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该解释第九条明确,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二、工程合同解除的两大核心情形
工程合同解除需区分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两类情形的适用条件、行使方式各有差异,需结合实际场景精准把握:
(一)约定解除:合同自治原则的体现
约定解除是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自主界定解除条件,分为协商解除与单方约定解除,其效力优先于法定解除。协商解除需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解除协议,明确已完工程结算、违约责任承担、善后事宜处理等内容,适用于双方均有意终止合同且无重大争议的场景。例如,2026年某商业综合体项目因规划调整,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按已完工程量结算并支付违约金。
单方约定解除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解除条件,当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单方行使解除权。住建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明确约定了两类单方解除情形:承包人按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需注意,约定解除条件需具体明确,避免“严重违约”“影响进度”等模糊表述,否则法院可能认定条件未成就。2025年某住宅项目合同约定“承包方进度滞后则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因未明确滞后期限,法院驳回发包方解除诉求。
(二)法定解除:法律明确规定的解除情形
法定解除无需合同约定,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情形即可单方解除,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具体分为四类核心情形:
1. 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事件,需满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且导致工程无法继续施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均可解除合同。2025年某跨海大桥项目因强台风损毁关键施工设备,修复成本远超合同总价,法院认定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支持双方解除合同。需注意,阶段性不可抗力(如短期疫情管控)仅导致工期顺延,不足以解除合同,2026年某市政项目因疫情停工1个月,法院驳回承包人解除诉求,判决工期顺延。
2. 承包人违约导致发包人解除合同。除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的四类情形外,实践中还包括承包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擅自更换核心施工团队影响工程质量等情形。2026年某工业厂房项目,承包方将主体结构分包给无资质个人,发包方发现后书面催告整改,承包方仍继续分包,发包方依据司法解释主张解除合同,法院予以支持。
3. 发包人违约导致承包人解除合同。司法解释第九条明确的三类情形是核心,实践中最常见的是发包人拖欠工程款。需满足“拖欠款项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两大要件,催告期通常为30日,承包人需留存书面催告函及送达记录。2025年某公路项目,发包人拖欠进度款超60日,承包人发送催告函后30日内仍未支付,承包人解除合同并索赔,法院支持其诉求。
4. 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一方违约行为导致工程无法继续推进或合同目标无法达成,守约方可解除合同。例如,承包方施工的工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且拒绝修复,导致工程无法验收交付;发包方擅自变更工程规划,导致承包人施工内容完全变更,均属于根本违约情形。
三、工程合同解除的法定程序与法律后果
(一)法定程序:避免因程序瑕疵丧失权利
1. 行使期限:解除权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权利,逾期未行使的,解除权消灭。2026年某项目,发包方发现承包方违法分包后未及时主张解除,时隔15个月才提出诉求,法院认定解除权已消灭。
2. 通知送达:解除合同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可通过EMS、邮件、公证送达等方式,留存送达记录,避免对方否认收到。对方对解除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确认效力。
3. 证据固定:解除权人需留存违约证据、催告记录、解除通知等材料,证明解除事由成立,为可能的诉讼做好准备。
(二)法律后果:解除后的权益处置
1. 结算条款仍有效:合同解除不影响结算与清理条款的效力,双方应按约定结算已完工程价款,无约定的可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有权主张已完工程款;质量不合格且无法修复的,承包人无权主张价款,还需赔偿损失。
2. 违约责任承担:因一方违约导致解除的,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损失,包括直接损失(材料采购成本、停工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预期利润)。2026年某项目,发包方拖欠工程款导致解除,法院判决发包方支付已完工程款及承包人预期利润损失。
3. 工程交接与质量责任: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移交工程及施工资料,对已完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缺陷责任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仍需履行修复义务。
四、常见误区与风险规避
误区一:“只要对方违约就能解除合同”——错!
轻微违约(如工期滞后3日、小额材料瑕疵)不足以触发解除权,需达到根本违约或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且需履行催告程序(法定除外),否则构成违法解除,需承担违约责任。
误区二:“口头通知即可解除合同”——错!
解除合同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口头通知难以固定证据,对方否认时,法院可能认定合同未解除,守约方需承担不利后果。
误区三:“合同解除后无需承担质量责任”——错!
即便合同解除,承包人对已完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质量,仍需在合理使用寿命内承担责任,质量瑕疵导致损失的,需依法赔偿。
风险规避建议:
合同签订时,细化约定解除条件、催告期限、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采用示范文本并补充个性化条款;履约中,及时固定对方违约证据,发送催告函时留存送达记录;行使解除权前,核查是否满足法定/约定条件,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解除后,及时办理工程交接与结算,避免后续争议。
结语
工程合同解除是一把“双刃剑”,既是守约方维护权益的手段,也可能因操作不当引发新的纠纷。其核心在于“条件合法、程序合规、证据充分”,约定解除需注重条款精准性,法定解除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避免因条件认定错误、程序瑕疵丧失权利。
2026年司法实践对工程合同解除的裁判更趋严谨,既尊重当事人合同自治,也严格审查解除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建议发包人与承包人强化合同管理与履约留证意识,发生纠纷后理性判断是否符合解除条件,依法行使权利,必要时借助专业力量把控风险,实现权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