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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纠纷有哪些解决方式?

2026-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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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结算争议该找哪个部门?”“调解和仲裁哪个更省时?”“有仲裁协议还能向法院起诉吗?”建筑工程施工纠纷因涉及主体多、标的额大、专业度高,解决路径的选择直接影响维权效率与权益保障效果。2026年住建部数据显示,全国建筑工程施工纠纷年发生率同比下降8%,但复杂纠纷占比升至42%,其中因选择不当解决方式导致维权成本增加的案例占比超三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建筑工程施工纠纷可通过自主协商、第三方调解、仲裁、诉讼四种方式解决,不同方式在自愿性、效率、法律效力等方面各有差异。本文结合2025-2026年典型案例,系统解析各解决方式的适用场景、操作流程、法律要点及优劣对比,为行业主体提供精准指引。

 

一、核心法律依据:纠纷解决的法定根基

 

建筑工程施工纠纷解决方式的适用的,需严格遵循现行法律规定,以下核心条款为选择路径、界定效力的根本遵循,不得擅自修改:

 

(一)争议解决基本原则条款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明确纠纷解决的责任承担基础,为各类解决方式提供依据。

 

《建筑法》第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强调合同约定对纠纷解决的优先指引作用。

 

(二)仲裁核心条款

 

《仲裁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确立仲裁的自愿性与或裁或审原则。

 

《仲裁法》第九条明确:“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明确仲裁裁决的终局效力。

 

(三)诉讼与调解相关条款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为复杂建工纠纷的高效审理提供法律依据,2025年以来苏州法院已据此推行“中立评调+先行判决”机制,大幅缩短审理周期。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明确诉讼管辖的约定规则。

 

二、四大核心解决方式:适用场景与操作要点

 

建筑工程施工纠纷的四种解决方式各有适配场景,需结合纠纷复杂度、双方关系、维权需求等综合选择,具体操作要点如下:

 

(一)自主协商:低成本、保合作的优先选择

 

自主协商是纠纷发生后最基础的解决方式,指双方当事人基于自愿原则,自行梳理争议焦点、协商解决方案,无需第三方介入。其核心优势在于成本低、效率高、灵活性强,可最大限度维护双方合作关系,适用于争议较小、事实清晰的纠纷,如小额进度款拖欠、轻微工期延误争议等。

 

操作要点:协商前需梳理合同条款、履约证据,明确自身诉求与底线;协商过程中应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对达成一致的事项明确履行时间、方式、责任;协商达成一致后,建议签订补充协议,将解决方案固化为书面形式,避免后续反悔。需注意,协商达成的协议仅具有合同效力,无强制执行力,若一方违约,需通过其他方式维权。2026年某市政项目中,双方因材料涨价产生小额费用争议,通过自主协商调整结算单价并签订补充协议,高效化解纠纷,节省了维权成本。

 

(二)第三方调解:专业介入、高效化解的折中路径

 

第三方调解指在中立第三方主持下,引导双方协商达成解决方案,分为诉前调解、诉中调解、行业调解三类,适用于争议较大但仍有合作意愿、需要专业意见介入的纠纷,如工程款结算争议、工程质量轻微缺陷纠纷等。2025年苏州法院通过“中立评调+简易评估”机制,成功调解1095件建工纠纷,平均结案周期压缩至93天,较传统方式缩短近50%

 

操作要点:可向当地建筑业协会、调解中心申请行业调解,或在诉讼/仲裁过程中申请法院、仲裁机构组织调解;调解前需准备完整的合同、签证、验收等证据,便于第三方精准梳理焦点;调解达成的协议,若经法院司法确认或仲裁机构确认,可获得强制执行力。需注意,调解需遵循自愿原则,任何一方有权拒绝调解,且调解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昆山某厂房项目中,双方因保修金返还与质量缺陷产生争议,经“住建安居融诉驿站”调解,结合专业评估意见达成协议,既解决了保修金返还问题,又明确了质量整改责任,实现双赢。

 

(三)仲裁:一裁终局、专业高效的法律途径

 

仲裁是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后,提交约定仲裁机构裁决的解决方式,适用于争议复杂、标的额大、希望快速获得终局结果的纠纷,如工程总价结算争议、转包分包纠纷等。其核心优势在于仲裁员多为建筑领域专家,专业性强,且一裁终局,审理周期通常短于诉讼,同时具有保密性,可保护双方商业隐私。

 

操作要点:需提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明确仲裁机构、仲裁事项、仲裁规则,无仲裁协议的无法申请仲裁;仲裁申请需提交仲裁申请书、证据材料、仲裁协议,仲裁机构受理后组成仲裁庭审理;裁决作出后,双方需履行裁决内容,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注意,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对裁决不服的,除法定情形(如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外,不得向法院起诉或再次申请仲裁。2026年某商业体项目中,双方因工程款支付争议提交仲裁,仲裁庭结合造价专家意见作出裁决,仅用3个月即解决纠纷,较诉讼节省近6个月时间。

 

(四)诉讼:强制力保障、终局救济的最后手段

 

诉讼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的解决方式,适用于无仲裁协议、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对仲裁结果不服(符合法定情形)的纠纷,尤其适用于存在恶意拖欠、严重质量缺陷等争议的案件。其核心优势在于具有强制执行力,法院可依法采取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措施,且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上诉,权益保障更充分。

 

操作要点: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约定管辖优先,无约定则适用法定管辖),提交起诉状、证据材料;复杂建工纠纷可申请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造价、质量鉴定,为裁判提供依据;对于事实清楚的部分争议,可申请法院先行判决,提前实现部分权益。需注意,诉讼周期较长,且审理过程公开,可能影响双方商业关系。苏州某民生项目中,因发包方拖延支付工程款导致停工,承包方提起诉讼,法院适用先行判决机制,先就已完工程量对应的工程款作出判决,及时盘活了承包方资金流。

 

三、四种解决方式的优劣对比与选择建议

 

为帮助行业主体精准选择解决方式,结合2026年司法实践,从效率、成本、效力、专业性等维度对比分析:

 

1.  自主协商:效率最高、成本最低,无强制执行力,适用于小额、简单纠纷,优先作为初始解决方式;2.  第三方调解:效率较高、成本较低,可通过司法确认获得强制执行力,适用于有合作意愿、争议中等的纠纷,可作为协商与仲裁/诉讼之间的过渡方式;3.  仲裁:效率较高、专业性强,一裁终局且保密,有强制执行力,适用于复杂、大额纠纷,需提前约定仲裁条款;4.  诉讼:效率较低、成本较高,强制执行力强,两审终审,适用于无仲裁协议、争议激烈的纠纷,作为最终救济手段。

 

选择建议:纠纷发生后,先尝试自主协商;协商不成的,申请第三方调解,借助专业力量化解争议;若双方有仲裁协议,优先选择仲裁;无仲裁协议或调解无果的,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四、常见认知误区:四大高频错误规避

 

误区一:“有纠纷就可以直接起诉”——错!

 

若双方已达成有效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仲裁协议无效除外)。需先核查合同中是否存在仲裁条款,再选择解决方式。

 

误区二:“调解协议都有强制执行力”——错!

 

普通调解协议仅具有合同效力,需经法院司法确认或仲裁机构确认后,才能获得强制执行力,否则一方违约需重新通过仲裁/诉讼维权。

 

误区三:“仲裁裁决可以上诉”——错!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裁决作出后即生效,对裁决不服的,仅能在法定情形下申请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不得上诉。

 

误区四:“诉讼管辖可以任意约定”——错!

 

诉讼管辖约定需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且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否则约定无效。

 

五、2026年实操建议:优化纠纷解决效率

 

(一)事前防范:完善合同约定

 

在施工合同中明确争议解决方式,优先约定仲裁条款(明确仲裁机构),或约定诉讼管辖法院;同时细化工程款支付、工期、质量等条款,减少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二)事中留证:规范履约管理

 

全程留存合同、签证单、验收报告、催款函、沟通记录等证据,为纠纷解决提供支撑;发生争议后,及时固定证据,避免证据灭失。

 

(三)精准选择:匹配纠纷类型

 

根据纠纷复杂度、标的额、合作意愿选择解决方式,避免盲目起诉;复杂纠纷可借助专业机构(如造价咨询机构、律师事务所)的力量,提升维权效率。

 

结语

 

建筑工程施工纠纷的解决,核心在于“事前防范、事中留证、精准选择”。四种解决方式无绝对优劣之分,需结合实际场景灵活适配:自主协商与调解侧重高效、保合作,仲裁与诉讼侧重专业、强执行。2026年以来,随着“中立评调+先行判决”等机制的推行,建工纠纷解决效率显著提升,为行业主体提供了更多便利。

 

建议行业主体强化合规意识,完善合同管理与履约留证,发生纠纷后理性选择解决方式,既守住自身合法权益,又尽量降低维权成本与合作损耗。司法实践中,法院与仲裁机构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兼顾效率与公平,为建工纠纷的公正解决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