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

船舶所有权可以转让吗?

2026-01-22
分享到


“船舶所有权转让需要满足哪些法定条件?”“未办理登记的船舶转让是否有效?”“抵押船舶、租赁船舶能否转让?”在航运交易、船舶融资、资产处置等实务场景中,船舶所有权转让是高频核心问题,直接关系到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与航运市场秩序。2026年全国海事法院受理的船舶交易纠纷案件中,因转让流程不规范、权利瑕疵未披露、登记手续缺失导致的争议占比超68%,部分交易因违反法定程序被认定无效,引发重大财产损失。

 

依据202510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民法典》及《船舶登记条例》等相关规定,船舶所有权作为物权的一种,依法可以转让,但需遵循“书面合同+交付生效+登记对抗”的核心规则,同时满足主体适格、标的合法、权利无瑕疵等法定条件。本文结合2025-2026年典型海事案例,系统解析船舶所有权转让的法律依据、法定条件、核心流程、特殊情形及风险防控要点,为航运企业、船东、交易双方等提供精准法律指引。

 

一、核心法律依据:船舶所有权可转让的法定根基

 

船舶所有权转让的合法性与操作规范,严格遵循以下核心法规条款,核心规则不得擅自修改,是司法裁判与实务操作的根本遵循:

 

(一)转让合法性核心条款

 

《海商法》第七条明确规定:“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转让船舶所有权属于船舶所有人行使处分权的核心体现,是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只要符合法定条件,转让行为即受法律保护。

 

《海商法》第八条进一步明确:“船舶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该条款确立了船舶所有权转让的三大核心规则:书面合同必备、交付生效、登记对抗。

 

(二)关联配套法规条款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与《海商法》规定形成无缝衔接,明确了船舶作为特殊动产的转让效力规则。

 

《船舶登记条例》第五条、第十三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等材料”,细化了转让登记的具体要求。

 

二、船舶所有权转让的法定条件:缺一不可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船舶所有权转让需同时满足四大法定条件,缺少任一条件均可能导致转让行为无效或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是保障转让合法性的核心前提:

 

(一)条件一:转让主体适格

 

转让方(出让人)必须是合法的船舶所有权人,具备完整的处分权,即依法享有船舶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完整权能。若转让方为共有船舶的共有人,需按《海商法》第九条、第十六条规定履行同意程序:按份共有的船舶转让,需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共有人的同意;共同共有的船舶转让,需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另有约定的除外。

 

受让方(买受人)需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境内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均可受让,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受让船舶的,中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50%;境外主体受让中国籍船舶的,需符合国家有关进口船舶的相关规定,完成相应的审批备案手续。2026年某中外合资企业因中方出资比例仅40%,受让中国籍船舶未履行审批手续,被海事部门认定转让登记无效。

 

(二)条件二:标的船舶合法

 

转让的船舶必须是合法存在且无权利瑕疵的船舶,核心要求包括:船舶已取得合法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等法定证件;船舶不存在被查封、扣押、冻结等司法强制措施的情形;船舶不属于报废船舶、走私船舶等禁止交易的船舶类型;船舶技术状况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进口船舶需满足船龄限制等规定。

 

2025年某船东转让一艘货轮,因该船舶已被法院查封但未如实告知受让方,受让方支付购船款后无法办理过户登记,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转让无效并返还货款,法院依法支持了受让方的诉讼请求,判决转让行为无效。

 

(三)条件三: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海商法》第八条明确规定船舶所有权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口头合同或其他形式的合同均不符合法定要求。书面合同需明确载明核心条款,包括: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识别号、吨位、用途等基本信息;转让价格、支付方式、支付期限;船舶交付的时间、地点、方式;船舶证件的移交清单;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实践中,未签订书面合同的船舶转让行为,即便完成交付,也可能因形式违法导致转让效力存在瑕疵,且无法作为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合法依据。2026年某船舶转让纠纷中,双方仅达成口头转让协议并完成船舶交付,后转让方反悔,受让方因无书面合同难以举证,最终承担了不利的法律后果。

 

(四)条件四:完成船舶交付

 

交付是船舶所有权转让的生效要件,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船舶所有权自交付时发生转移,交付的核心是转让方将船舶的实际控制权转移给受让方。交付包括实际交付与观念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实际交付是指转让方将船舶本身及船舶证书一并移交受让方,受让方实际占有、控制船舶;观念交付是指通过协议约定,转让方继续占有船舶但已丧失控制权,受让方间接占有船舶。

 

需注意,交付必须基于合法的转让目的,且受让方已履行相应的对价支付义务(如支付全部或部分购船款),单纯的船舶移交不构成合法交付。2025年某船舶转让案例中,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后,转让方将船舶交付受让方运营,但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购船款,转让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收回船舶,法院认定受让方未履行核心义务,交付未完成,支持了转让方的诉求。

 

三、船舶所有权转让的核心流程:规范操作要点

 

合法的船舶所有权转让需遵循“合同签订—船舶交付—登记变更”的核心流程,每个环节均有明确的操作规范,缺一不可:

 

(一)第一步: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交易双方就船舶转让达成一致后,签订规范的书面船舶转让合同,明确上述核心条款。建议合同签订前,受让方委托专业机构核查船舶的权属状况、抵押查封情况、检验证书有效性等,避免权利瑕疵风险;转让方需向受让方如实披露船舶的实际状况、运营记录、潜在纠纷等信息,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二)第二步:履行支付义务与船舶交付

 

受让方按合同约定支付购船款,支付方式可选择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建议通过银行转账等可追溯的方式支付,并留存支付凭证。购船款支付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办理船舶交接手续,签订《船舶交接文件》,明确交接时间、地点、船舶状态、证件清单(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检验证书、国籍证书等),完成船舶实际交付或观念交付,受让方正式取得船舶控制权。

 

(三)第三步: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

 

船舶交付后,交易双方需在15个工作日内,共同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提交以下核心材料:《船舶所有权/(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交易双方的身份证明文件;船舶转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船舶交接文件;原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如需);未抵押证明或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证明文件(如有抵押);船舶检验证书等。

 

船舶登记机关审核材料无误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颁发新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转让行为正式具备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2026年某航运公司转让船舶后,因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转让方因债务纠纷导致船舶被查封,受让方虽已实际占有船舶,但因未登记无法对抗债权人,最终通过漫长诉讼才挽回损失。

 

四、特殊情形下的船舶所有权转让:重点关注

 

实践中,抵押船舶、租赁船舶、共有船舶等特殊情形的所有权转让,存在额外的法律限制与操作要求,需重点关注:

 

(一)抵押船舶的转让

 

根据《海商法》第十七条规定:“船舶抵押权设立后,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船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船舶转让的,船舶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船舶转让需满足两个核心要求:一是取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或合同另有约定;二是转让后抵押权仍然有效,受让方需继承原船舶的抵押义务,或由转让方提前清偿债务解除抵押。2025年某抵押船舶转让案例中,转让方未取得抵押权人同意擅自转让,抵押权人主张转让行为无效并行使抵押权,法院依法支持了抵押权人的诉求。

 

(二)租赁船舶的转让

 

租赁船舶(定期租船、光船租赁)的转让,需遵循“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海商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船舶所有人转让已经租出的船舶的所有权,定期租船合同约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但是应当及时通知承租人。船舶所有权转让后,原租船合同由受让人和承租人继续履行。” 光船租赁船舶转让的,还需取得承租人的书面同意,未经同意不得转让。

 

(三)共有船舶的转让

 

共有船舶转让需按共有类型履行同意程序,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份额的,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转让整个船舶所有权的,需按前文所述取得相应份额共有人或全体共有人同意,并共同办理登记手续。2026年某共有船舶转让案例中,按份共有人未取得三分之二以上份额共有人同意擅自转让,其他共有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转让无效,法院依法支持了诉求。

 

五、船舶所有权转让的风险防控:实操建议

 

2026年航运市场交易活跃度持续提升,船舶所有权转让的风险也随之增加,交易双方需针对性采取防控措施,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一)受让方风险防控要点

 

1.  事前核查:委托专业海事律师或机构,核查船舶的权属登记、抵押查封、检验证书、运营合规性等情况,确认转让方主体适格、标的无权利瑕疵;2.  合同把关:明确合同核心条款,约定转让方的瑕疵担保责任、违约责任,设置付款担保、违约金等条款,防范转让方违约;3.  及时登记:船舶交付后,尽快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避免因未登记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引发查封、抵押等风险。

 

(二)转让方风险防控要点

 

1.  主体审核:核查受让方的主体资格、支付能力、资质条件等,避免受让方无资质导致转让无效;2.  信息披露:如实披露船舶的实际状况、潜在纠纷、权利瑕疵等信息,避免因隐瞒信息承担赔偿责任;3.  款项催收:明确购船款支付时间与方式,留存支付凭证,未收到足额款项前,可暂缓船舶交付或保留部分证件,防范款项无法收回风险。

 

(三)共性风险防控要点

 

1.  规范合同:使用专业的船舶转让合同模板,避免合同条款缺失或不规范;2.  留存证据:妥善保管转让合同、支付凭证、船舶交接文件、登记材料等,形成完整证据链;3.  专业咨询:复杂船舶转让(如跨境转让、抵押租赁船舶转让)可咨询专业海事律师,确保操作合规,规避法律风险。

 

结语

 

综上,依据《海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船舶所有权依法可以转让,但需严格满足主体适格、标的合法、书面合同、完成交付四大法定条件,遵循“合同签订—船舶交付—登记变更”的规范流程。船舶所有权转让作为特殊动产交易,其核心规则是“交付生效、登记对抗”,未办理登记的转让行为虽在交易双方之间有效,但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极易引发法律风险。

 

2026年,随着航运业的持续复苏,船舶所有权转让交易将日益频繁,交易双方需强化法律意识,精准把握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操作流程,重点防范权利瑕疵、登记缺失、合同不规范等核心风险。必要时委托专业海事律师提供全程法律服务,确保转让行为合法有效,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维护航运市场的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