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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先履行抗辩权是什么意思?

2025-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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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双务合同纠纷中,先履行抗辩权是后履行方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但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因对法律规定不熟悉,或为促成交易而 放弃先履行抗辩权,最终陷入被动局面。究竟 放弃先履行抗辩权意味着什么?其成立需满足哪些条件?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本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条文与典型案例,系统拆解这一法律概念的核心要点,为市场主体提供实操性指引。

一、础铺垫:先履行抗辩权的核心定义与法律依据

要理解 放弃先履行抗辩权,首先需明确 先履行抗辩权本身的法律内涵。作为合同履行中的三大抗辩权之一,其设立目的是平衡有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当事人利益,防止先履行方滥用权利。

(一)法定定义与核心特征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这一权利又称顺序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具有三个核心特征:

1.主体特定性:仅能由 后履行一方主张,先履行方无权行使;基适用前提性:必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且债务间存在对价关系,同时明确约定或依法确定了履行先后顺序;

2.效力暂时性:属于 一时性抗辩权,仅能暂时延缓对方的履行请求,而非永久消灭债务 —— 若先履行方后续补正履行,后履行方仍需履行自身义务。

(二)构成要件: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 4 个必备条件

根据司法实践通说,后履行方主张先履行抗辩权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缺一不可):

1.双务合同关系成立:双方债务源于同一合同,且一方履行是另一方履行的对价(如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交货与买受人付款构成对价);

2.履行顺序明确:可通过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确定(如建设工程合同中,通常约定发包方先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方再继续施工);

3.先履行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约定:包括 未履行(如约定先交货却未交货)和 瑕疵履行(如交货数量不足、质量不合格)两种情形;

4.后履行方自身无违约行为:若后履行方已先违约,则丧失主张该抗辩权的资格。

实务案例

A 公司与 B 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合同,约定 “B 公司先交付设备验收合格后,A 公司支付货款。后 B 公司仅交付一半设备即要求 A 公司付款,A 公司以 未完全履行先义务为由拒绝付款。法院认定 A 公司符合先履行抗辩权构成要件,其拒绝付款的行为合法。

二、核心解析:放弃先履行抗辩权的法律内涵与成立条件

放弃先履行抗辩权是后履行方主动或被动丧失上述抗辩权利的行为,本质是对自身法定权利的处分。但该行为并非随意作出即可生效,需满足严格的法律条件。

(一)法律定义:权利的主动放弃与被动丧失

从法律层面看,放弃先履行抗辩权包括两种情形:

1.主动放弃:后履行方在明知自身享有抗辩权的前提下,通过明示或默示方式向先履行方作出 放弃抗辩的意思表示(如书面承诺 即使未先交货,仍会按时付款);

2.被动丧失:后履行方因自身行为导致抗辩权消灭(如先履行方未交货,但后履行方已实际支付货款,视为以行为放弃抗辩)。

需特别注意:先履行抗辩权是法定权利,而非合同约定义务,因此 放弃本质是权利处分行为,需遵循自愿、真实的原则,不得通过欺诈、胁迫等方式迫使后履行方放弃。

(二)成立条件:放弃行为生效的 3 个关键要素

根据《民法典》关于权利处分的一般规定及司法实践,放弃先履行抗辩权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1.放弃主体具有处分能力:放弃方需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经法定代理人授权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放弃的,需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作出,且不超越权限范围。

2.意思表示真实明确

01明示放弃:需以书面(如承诺书、补充协议)或口头(有录音等证据佐证)形式明确表示 放弃抗辩权,模糊表述(如 尽量付款)不构成放弃;

02默示放弃:需通过明确行为推定(如先履行方未交货,后履行方仍主动付款),单纯的沉默(如未明确拒绝付款)不视为放弃。

3.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若放弃行为导致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受损(如为逃避债务而放弃抗辩权),则该放弃行为无效。

反面案例

C 公司与 D 公司约定 “D 公司先提供原材料,C 公司再加工生产。后 D 公司未提供原材料却催 C 公司交货,C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酒会上醉酒时随口说 就算没材料,我们也会想办法交货。事后 C 公司以 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由主张抗辩,法院认定醉酒状态下的模糊表述不构成有效放弃,支持 C 公司的抗辩主张。

(三)与 放弃先诉抗辩权的关键区别

不少人易将 放弃先履行抗辩权与此前文章中提及的 放弃先诉抗辩权混淆,二者存在本质差异,需明确区分:

对比维度

放弃先履行抗辩权

放弃先诉抗辩权

权利主体

双务合同中的后履行方

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

权利基础

合同履行的先后顺序

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

放弃后果

需直接履行自身义务

债权人可直接起诉保证人担责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三、后果拆解:放弃先履行抗辩权的 3 重法律影响

放弃先履行抗辩权将直接改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后履行方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且该后果通常不可逆转,需谨慎对待。

(一)核心后果:丧失拒绝履行的正当理由

这是最直接的法律后果。一旦放弃抗辩权,即使先履行方未履行义务或履行不符约定,后履行方也不得再以 先履行抗辩为由拒绝履行自身义务。若后履行方此时拒绝履行,则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实务案例

E 建材商与 F 施工队约定 “E 先交付钢筋,F 再支付货款。后 E 未交货却催款,F 出具书面承诺 放弃抗辩权,3 日内付款3 日后 F 仍未付款,E 起诉要求 F 付款并支付违约金。法院认定 F 已放弃先履行抗辩权,其拒付行为构成违约,判决 F 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二)衍生后果:可能丧失其他关联权利

放弃先履行抗辩权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导致后履行方丧失其他救济权利:

1.丧失瑕疵履行的救济权:若先履行方交付的标的物有质量问题,后履行方已放弃抗辩权并付款,则可能无法再以 质量不合格为由主张退货或减少价款;

2.扩大损失自行承担:因放弃抗辩权导致后续产生的额外费用(如为履行义务而紧急采购的差价),需由后履行方自行承担,无权要求先履行方赔偿。

(三)特殊情形:部分放弃仅产生部分后果

若后履行方仅放弃 部分抗辩权(如约定 先履行方交付 80% 货物即可付款,视为放弃对 “20% 未交货的抗辩),则仅在放弃范围内丧失权利,对于超出部分仍可主张抗辩。

例如:G 公司向 H 公司采购 100 吨水泥,约定 先交全款再交货。后 H 公司仅交付 80 吨水泥,G 公司书面同意 放弃对 20 吨未交货的抗辩,支付 80 吨货款。对于剩余 20 吨水泥,G 公司仍可主张先履行抗辩权,要求 H 公司交货后再支付对应货款。

四、实务风险:放弃先履行抗辩权的 3 类常见陷阱与规避建议

实践中,不少后履行方因对法律规定不熟悉,误入 放弃抗辩权的陷阱。结合典型纠纷,以下三类风险需重点警惕:

(一)陷阱 1模糊表述被认定为放弃抗辩权

部分先履行方为规避义务,会诱导后履行方作出模糊表述(如 先付款,货马上到”“就当帮个忙,后续补交货),后履行方若未明确拒绝,可能被法院推定 以行为放弃抗辩权

规避建议

1.对先履行方的不合理要求,需明确作出 保留先履行抗辩权的表示(如书面回复 在你方完全履行先义务前,我方暂不付款,保留抗辩权利);

2.避免作出模糊承诺,所有沟通尽量留存书面证据(如邮件、微信聊天记录),明确区分 协商意向权利放弃

(二)陷阱 2:因 紧急情况被迫放弃抗辩权

在项目工期紧张、资金周转困难等紧急情形下,先履行方可能以 不配合则终止合作相威胁,迫使后履行方放弃抗辩权。此类 被迫放弃若缺乏证据,可能被认定为有效放弃。

规避建议

1.被迫作出放弃表示时,需及时固定胁迫证据(如录音、聊天记录、书面胁迫函);

2.事后 1 年内可向法院申请撤销 被迫放弃的意思表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但需举证证明存在胁迫情形。

(三)陷阱 3部分履行后被推定放弃全部抗辩权

先履行方可能采取 部分履行策略(如约定交付 100 件货物,仅交付 10 件),诱导后履行方支付部分款项,进而主张 已放弃全部抗辩权

规避建议

1.支付部分款项时,需在付款凭证中明确标注 仅支付 XX 件货物对应款项,保留对剩余货物的抗辩权

2.部分履行不符合合同目的的(如关键部件未交付导致整体无法使用),即使已支付部分款项,仍可主张整体抗辩权。

五、司法认定:法院如何判断 是否构成放弃先履行抗辩权

在诉讼中,法院对 放弃先履行抗辩权的认定遵循严格的证据标准,核心围绕 意思表示真实明确展开,具体判断逻辑如下:

(一)第一步:核查是否存在 放弃的意思表示

法院首先会审查是否有直接证据证明放弃行为:

1.有书面证据(如承诺书、补充协议)的,需审查内容是否明确包含 放弃先履行抗辩权”“即使未先履行仍会履行义务等表述;

2.无书面证据但有口头或行为证据的,需审查是否能形成完整证据链(如先履行方未交货,后履行方不仅付款,还出具 已收到货物的收据,可推定放弃抗辩)。

(二)第二步:审查放弃行为是否符合生效条件

若存在意思表示,再进一步审查:

1.作出放弃表示的主体是否具备处分权(如法定代表人签字是否真实、代理人是否有授权);

2.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可撤销情形);

3.是否存在部分放弃与全部放弃的区分(需结合上下文及交易习惯判断)。

(三)第三步:结合合同目的与交易习惯综合判断

对于模糊情形,法院会结合合同目的、交易习惯等进行推定:

1.若放弃行为与合同目的冲突(如建设工程中放弃 先付款再施工的抗辩,可能导致工程垫资风险),则倾向于认定 不构成有效放弃

2.若符合行业交易习惯(如零售行业中 先收货后付款的惯例,即使未明确约定,后履行方拒付仍可能构成违约),则按习惯认定。

六、实务操作:权利处分的 3 个关键注意事项

对于市场主体而言,是否放弃先履行抗辩权需结合自身利益审慎决策,若确需放弃,需做好以下操作:

(一)决策前:全面评估风险与收益

1.评估先履行方的履约能力:若先履行方信誉良好、履约能力强(如大型企业),短期放弃抗辩权可能促成交易;若先履行方存在多次违约记录,则需坚决保留抗辩权;

2.测算违约成本:若放弃后先履行方违约,自身可能遭受的损失(如货款无法追回、工期延误损失)是否在可承受范围内。

(二)放弃时:确保意思表示明确且留痕

1.优先采用书面形式:在补充协议或承诺书中明确 放弃的范围(如 放弃对 XX 批次货物的先履行抗辩权)、放弃的期限(如 本次交易中放弃,后续交易仍保留),避免使用 全部放弃”“永久放弃等绝对表述;

2.明确附加条件(如有):若以 先履行方承诺 3 日内补交货为前提放弃抗辩,需将该条件写入书面文件,避免 无条件放弃

(三)放弃后:做好履约监督与风险防控

1.实时跟踪先履行方的履约情况,一旦发现其未按承诺履行,及时书面催告并声明 恢复先履行抗辩权

2.留存所有沟通记录(如催告函、对方回复),为后续维权保留证据。

结语

放弃先履行抗辩权并非简单的 口头承诺,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利处分行为,其核心是 以丧失拒绝履行的正当理由为代价,换取交易推进或其他利益。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因忽视该行为的法律后果,陷入 先履行方违约却自身担责的困境。

需特别强调的是:先履行抗辩权是法律赋予后履行方的 保护伞,非必要情况下不应轻易放弃。若确需放弃,务必做到 意思明确、证据留存、风险可控;若遭遇欺诈、胁迫等情形,需及时固定证据并通过诉讼撤销放弃行为。对于复杂交易(如大额合同、长期合作),建议在放弃前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方案设计降低风险,确保权利处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真正实现交易利益与法律风险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