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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商标注册证却被诉侵权?

2025-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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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实践中,商标注册证常被视为品牌的 法律盾牌,企业往往认为持有此证便意味着对商标拥有绝对的使用权与排他权。然而,司法案例中频繁出现的 持证被诉” 现象,打破了这一认知误区。从近似商标引发的混淆纠纷,到跨类别使用的边界争议,商标权的行使始终伴随着法律风险。本文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系统梳理持有商标注册证却遭遇侵权诉讼的应对路径,为企业提供从证据准备到庭审抗辩的全流程指引。

一、被诉侵权的常见法律成因

(一)商标近似与商品类似的双重判定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未经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或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 / 近似商标导致混淆的,构成侵权。实践中,法院判定 近似” 时需结合整体视觉效果、呼叫发音、含义关联性三大要素。例如,六个核桃” 与 六大核桃” 在文字构成上仅一字之差,但读音完全一致,整体外观高度相似,即便后者已取得注册证,仍可能因易导致消费者误认被认定侵权。

商品类似的判定则需参考《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但最终以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的关联性为核心。如 化妆品” 与 护肤品” 虽分属不同类似群,但因消费场景高度重合,可能被认定为类似商品。某企业将注册在 洗涤剂” 类别的商标使用于 洗手液” 商品,即便持有注册证,仍可能因商品类似性被诉侵权。

(二)驰名商标的跨类别保护延伸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可获得跨类别保护。当被控侵权商标复制、摹仿驰名商标,且可能误导公众损害驰名商标持有人利益时,即使双方商品分属不同类别,仍可能构成侵权。例如,五粮液” 作为白酒类驰名商标,某企业在家具类商品上注册并使用 五粮液” 商标,虽持有有效注册证,但因可能淡化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仍面临侵权指控。

司法实践中,驰名商标的认定需综合考虑持续使用时间、宣传覆盖范围、市场知名度等因素。2023 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 东阿阿胶” 诉 东阿国胶” 案中,法院认定 东阿阿胶” 为驰名商标,被告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的行为,因可能误导公众被判定侵权。

(三)商标使用超出核准范围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明确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实践中两类超范围使用易引发纠纷:一是商标标识擅自变更,如将图形与文字组合商标拆分为纯文字商标使用,或改变文字字体、图形设计导致显著特征改变;二是商品类别越界,如将注册在 服装” 类别的商标使用于 鞋类” 商品。某运动品牌将注册在 运动鞋” 上的商标使用于 运动背包,虽两类商品关联密切,但因超出核定范围,仍可能被诉侵权。

(四)恶意抢注与在先权利冲突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禁止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或恶意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若商标注册人明知他人在先使用商标仍抢注,或注册的商标侵犯他人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即便取得注册证,在先权利人仍可通过诉讼主张权利。例如,某企业抢注漫画家张某的原创卡通形象作为商标,虽获注册,但因侵犯著作权被诉,最终法院判决商标专用权无法对抗在先著作权。

二、应对诉讼的核心步骤

(一)诉讼材料的专业解构

收到起诉状后,需第一时间梳理原告权利基础、被控侵权行为描述、索赔依据三大核心要素。重点核查原告商标的注册证信息,包括核定商品类别、注册时间、商标图样等,比对双方商标的构成要素差异。同时,仔细分析原告诉称的侵权行为具体表现,如使用场景(商品包装 / 广告宣传 店铺招牌)、使用时间、地域范围等,初步判断被控行为是否落入原告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需分类审查:权属证据(商标注册证、续展证明)是否在有效期内;侵权证据(公证书、购买记录)是否能准确指向被控行为;赔偿证据(许可费合同、销售数据)与主张金额是否具有关联性。某电子企业在应诉时发现,原告提交的公证书未准确记录被控侵权产品的商标使用细节,最终成功促使法院降低赔偿金额。

(二)抗辩证据体系的构建

1. 商标合法性基础证据

需提交完整的商标注册证、续展证明,证明商标的有效性;提供商标设计底稿、创作说明,证明商标的原创性;若商标经过使用获得一定知名度,可提交销售合同、广告投放凭证、获奖证书等证据,强化商标的显著性。某餐饮企业在应诉时,通过提交连续五年的加盟合同及央视广告投放记录,证明其商标已形成稳定市场认知,最终胜诉。

2. 不侵权抗辩的关键证据

针对商标近似性争议,可委托专业机构出具《商标近似性比对分析报告》,从文字构成、呼叫习惯、含义差异等角度论证商标的独特性;针对商品类似性争议,可收集行业分类标准、市场调研报告,证明双方商品在功能、渠道上的本质区别。在 小米” 诉 小米生活” 案中,被告提交的电商平台分类数据显示,手机” 与 家居用品” 分属完全不同的销售类目,法院最终认定不构成类似商品。

3. 先用权与合法来源抗辩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在他人注册商标申请日前已持续使用相同 / 近似商标且有一定影响的,可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主张先用权需提交最早使用证据(如早期销售发票、宣传资料)、地域范围证明。某老字号糕点铺以 1990 年代的供货合同证明其在先使用,成功对抗在后注册商标的侵权指控。

销售者若能证明商品合法来源(如进货合同、发票)且不知道侵权的,可免除赔偿责任。但需注意,合法来源抗辩仅适用于销售者,且需证明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如核对供应商的商标授权文件)。

(三)诉讼策略的动态调整

在诉前阶段,可通过商标局官网查询原告商标的异议、无效宣告等行政程序记录,若原告商标存在权利瑕疵,可在诉讼中提出商标权效力抗辩。某企业在应诉时发现,原告商标曾因缺乏显著性被提出无效宣告,遂申请法院中止诉讼,最终原告因商标被宣告无效而撤诉。

诉讼过程中,需根据庭审进展灵活调整策略。若法院倾向认定侵权成立,可重点围绕赔偿金额进行抗辩,提交自身销售数据、利润情况等证据,证明侵权获利远低于原告诉求。2024 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某商标侵权案中,被告通过提交完整的成本核算报告,成功将赔偿金额从 500 万元降至 80 万元。

三、典型案例的司法裁判要旨

案例 1:近似商标的司法判定边界

原告持有 稻花香” 商标(核定使用于白酒类),被告注册并使用 稻花乡” 商标。法院审理认为,两商标均由三个汉字构成,首字 、尾字 香 ” 发音相同,中间字 ” 完全一致,整体呼叫近似度极高;在白酒类商品的消费场景中,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故判定被告侵权。该案明确,商标近似性判定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而非专业审查员的精准比对。

案例 2:核定商品范围的严格限定

被告持有 云栖” 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为 计算机软件,但实际使用于 云计算服务。原告以商标侵权诉至法院,法院认为 云计算服务” 属于服务类别,与被告核定的商品类别存在本质区别,被告的使用行为超出注册范围,构成对原告 云栖” 服务商标的侵权。此案凸显了商品与服务区分在商标侵权判定中的重要性。

案例 3:先用权抗辩的适用条件

原告 2018 年注册 南山” 商标用于茶叶,被告主张其自 2010 年起即在当地使用 南山云雾” 商标。法院查明,被告提交的 2010-2017 年间的销售台账、包装样品等证据真实有效,且在当地茶叶市场具有一定知名度,故认定被告享有先用权,可在原有地域范围内继续使用,但需附加区别标识。

四、长效风险防范机制

(一)商标使用的合规管理

建立商标使用台账,定期核查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与注册证是否一致,避免擅自改变字体、增减元素等行为;严格限定使用范围,对跨类别使用的情形提前进行商标注册或获得许可。某服装企业通过建立 商标使用白名单” 制度,要求所有产品包装必须经法务部门审核商标使用合规性,三年内未再发生侵权纠纷。

(二)商标监测与预警

通过专业机构对近似商标进行定期监测,及时发现他人申请的近似商标并提出异议;对市场上的侵权行为进行动态跟踪,固定证据以便主动维权。2023 年某饮料企业通过监测发现,市场上出现 脉动脉” 饮料使用近似商标,遂在对方申请注册阶段即提出异议,成功阻止商标核准。

(三)知识产权布局策略

实施 核心商标 防御商标” 的注册策略,在关联类别注册防御商标,如 华为” 在全类别注册 华为” 及近似商标;对具有独创性的商标标识同步申请著作权登记,形成双重保护。某科技公司将其图形商标同时注册为商标和美术作品,在侵权诉讼中既能主张商标权,又能以著作权作为补充权利基础。

持有商标注册证仅是知识产权保护的起点,而非终点。面对侵权诉讼,企业需精准把握商标法的立法精神,从证据链构建到法律适用形成完整抗辩逻辑。更重要的是建立常态化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将风险防控嵌入品牌运营全流程,方能在日趋复杂的市场竞争中筑牢法律防线。当诉讼来临时,专业的法律应对不仅是权利救济的手段,更是企业商业智慧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