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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与职责详解

2025-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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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是连接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业主共同利益的重要组织。其权利与职责在《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有着明确规定,直接关系到小区的规范管理和业主的合法权益。 

一、业主委员会的法定权利

(一)代表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管理,具体体现为:

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有权根据业主提议或法定情形,召集和组织业主大会会议,就小区重大事项进行表决。例如,当 20% 以上业主提议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业主委员会必须在收到提议后 30 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执行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业主委员会必须严格执行,如落实业主大会通过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关于物业服务费调整、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等决议。

(二)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与管理

1.选聘与解聘权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是业主大会的职责,但业主委员会负责具体执行。在业主大会授权下,业主委员会可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例如,某小区业主大会表决通过解聘原物业公司后,业主委员会负责公开招标选聘新的物业公司,并签订服务合同。

2.服务质量监督权

业主委员会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义务,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如定期核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情况,要求物业公司公示物业服务费用收支明细,对绿化养护、清洁卫生、公共秩序维护等工作提出改进意见。若物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业主委员会可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要求其限期整改。

(三)对小区共有部分及收益的管理权

1.共有部分维护管理权

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小区共用部位(如楼梯间、电梯、公共绿地)和共用设施设备(如供水供电设施、消防设施)的维护。例如,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时,有权要求物业公司及时维修,或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更换。

2.共有收益支配权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明确,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委员会有权管理和支配这部分收益,如电梯广告收入、公共停车位租金等。收益可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改善小区公共设施,或按业主大会决议进行分配。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将年度广告收益 5 万元用于增设小区健身器材,便是合理支配共有收益的典型案例。

(四)诉讼与仲裁权利

业主委员会在特定情况下可代表业主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维护业主共同利益。例如:

当开发商擅自处分小区共有部分(如将公共绿地改建为商铺)时,业主委员会可起诉要求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或侵占共有收益时,业主委员会可通过诉讼追回款项;

相邻小区建设项目影响本小区采光、通风等相邻权时,业主委员会可代表全体业主主张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起诉时需提交业主大会的授权文件,确保诉讼行为符合业主共同意愿。

二、业主委员会的核心职责

(一)组织业主大会并报告工作

1.定期与临时会议组织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需及时组织召开临时会议:

20% 以上业主提议;

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2.会议筹备与记录

业主委员会负责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包括确定会议议题、通知全体业主、准备会议材料等。会议期间需做好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经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后向全体业主公示。同时,业主委员会需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内容包括年度工作总结、共有收益收支情况、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等。

(二)管理规约与议事规则的执行

业主委员会应当监督《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实施,对违反规约的业主进行劝阻和制止。例如,某业主擅自将杂物堆放在消防通道,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其立即清理,确保通道畅通;若业主拒不配合,可依据管理规约采取公示批评等措施,必要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三)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与使用监督

1.申请使用

当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或更新改造,且符合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条件时,业主委员会负责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申请使用资金。例如,小区屋顶防水层老化漏水,业主委员会可组织业主表决通过后,提交维修方案和资金使用申请。

2.使用监督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业主委员会需全程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如核查维修工程的招投标过程、监督施工质量、审核工程结算费用等,防止虚报冒领或挪用资金。

(四)物业交接的监督与协调

1.解聘物业时的交接监督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原物业公司办理交接手续,包括移交物业档案资料(如竣工总平面图、设施设备清单)、共用设施设备、物业服务用房及相关资金(如预收的物业费、代管的共有收益)。

2.新物业入驻的协调

新物业公司入驻时,业主委员会需协助其熟悉小区情况,协调解决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物业服务平稳过渡。

(五)信息公开与档案管理

1.信息公开义务

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业主公开以下信息:

信息公开可通过小区公告栏、业主微信群等方式进行,公开期限不得少于 30 日。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物业服务合同;

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共有部分的收益和使用情况;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姓名、联系方式等。

2.档案管理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业主大会会议记录、物业服务合同、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凭证、共有收益账目等重要文件,确保档案完整、规范,并接受业主查询。

三、业主委员会履职的约束与监督

(一)业主的监督与罢免权

业主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享有监督权,有权查阅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财务账目等资料。若业主委员会委员存在不履行职责、滥用权利、损害业主利益等行为,业主可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提议召开业主大会表决罢免相关委员。

(二)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若因业主委员会的过错导致业主损失(如违规使用专项维修资金造成资金流失),相关责任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

业主委员会未依法履行备案手续、未按规定公开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3.刑事责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共有收益、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实务建议

1.规范选举程序: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责任心强、具备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选举过程需符合法定程序,确保代表广泛性。

2.建立健全制度:制定完善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明确议事程序、财务管理制度、委员职责等,确保工作有章可循。

3.加强沟通协作:业主委员会应加强与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居委会的沟通,定期听取业主意见,协调解决小区管理中的问题,形成治理合力。

4.依法理性维权:在处理纠纷时,优先通过协商、调解解决;需通过诉讼维权的,应充分征求业主意见,严格按照业主大会授权行事。

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与职责相辅相成,其依法履职是实现小区自治、维护业主共同利益的关键。业主委员会应当恪守法律规定,接受业主监督,切实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推动构建和谐、有序的小区环境。业主也应积极参与小区事务,支持和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共同提升小区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