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公司破产清算,股东需要偿还公司债务吗?”“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
债权人该向谁追偿?”“董监高或发起人是否需要对破产债务承担责任?”在市场经济常
态化退出机制下,股份制公司破产后的债务承担问题,是债权人、股东、公司高管等相关
主体最关心的核心议题。2026 年司法数据显示,全年股份制公司破产案件同比增长 12%,
其中因债务承担主体认定不清导致的维权纠纷占比超 40%,部分债权人因误判追责对象错
失受偿机会,也有股东因对有限责任边界认知模糊,面临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三条、第九十七条及《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等核心
条款,股份制公司破产债务承担的核心原则是“公司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担责,股东以认缴
股份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但在出资瑕疵、法人人格否认、清算失职等特殊情形下,股
东、发起人、高管等主体需承担额外责任。本文严格依据现行法律条例,结合 2025-2026
年典型案例,系统解析股份制公司破产债务的承担主体、清偿顺序、特殊责任情形及维权
指引,为相关主体提供精准合规的法律参考。
一、核心法律依据:债务承担的法定根基
股份制公司破产债务承担的认定,严格遵循法人财产独立与有限责任两大基本原则,
相关法律条款明确了不同主体的责任边界与清偿规则,是司法裁判的根本遵循,任何主体
不得擅自修改适用规则:
(一)《公司法》核心责任条款
1. 第三条明确法人独立责任与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
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责任。” 该条款是股份制公司破产债务承担的基石,明确了公司与股东的责任划分边界。
2. 第九十七条界定发起人特殊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
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
任。”
(二)《企业破产法》核心清偿条款
1. 第二条明确破产债务清理前提:“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
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该条款明确股份制公司
作为企业法人,需以自身财产承担破产债务。
2. 第一百一十三条细化破产清偿顺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
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
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
例分配。”
3. 第一百零九条确立担保债权优先受偿规则:“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
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核心责任主体:谁来偿还破产债务?(分情形界定)
股份制公司破产后,债务承担主体并非单一,需结合“主体身份”“行为过错”“法
律规定”三大要素综合判定,核心责任主体及承担规则如下:
(一)第一责任主体:破产股份制公司本身(以全部财产担责)
股份制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其破产债务首先由公司自身以全
部破产财产承担清偿责任,这是法定的第一责任顺位。破产财产的范围包括公司破产申请
受理时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如资产变现收
入、债权追偿所得等)。
实务要点:即使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股东也无需直接承担补足责任,债权
人仅能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按法定顺序从公司破产财产中受偿。例如,某股份制贸易公司
破产时,总资产 800 万元,总债务 1200 万元,其债务清偿仅以 800 万元破产财产为限,剩
余 400 万元债务无需股东额外支付。
需注意,破产财产在清偿前需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如案件受理费、财产管理费用)和
共益债务(如管理人执行职务致人损害债务、无因管理债务等),剩余财产再按法定顺序
清偿其他债务。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管理人将提请法院终结破产
程序,剩余债务视为无法清偿。
(二)第二责任主体:股东(有限责任为原则,例外情形担责)
依据《公司法》第三条,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所持股份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即股东
已足额缴纳出资的,在公司破产时无需承担任何额外债务责任;但存在以下四种例外情形
时,股东需在特定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或连带责任:
1. 未履行或未足额履行出资义务:股东未按公司章程约定缴纳出资(包括认缴出资未
实缴、实缴出资不足),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
责任。例如,某股东认缴公司股份 500 万元,仅实缴 200 万元,公司破产时,该股东需在
300 万元及利息范围内,对公司无法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2. 抽逃出资:股东通过虚构交易、关联方转移资金、虚假分红等方式抽逃已实缴出资
的,需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25 年修订
的《企业破产法》强化了管理人对股东资金流向的审查权,可依法追回抽逃出资用于债务
清偿。
3. 滥用股东权利(法人人格否认):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
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如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业务混同、人员混同),需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典型情形包括股东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财务账簿不分、股东随
意调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开支等。
4. 未履行清算义务: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人
选),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的,需在造成损失范
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若股东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或以虚假清算报告注销公司,需
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第三责任主体:发起人、董监高及其他相关主体
除公司和股东外,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在特定情形下也需对
破产债务承担责任,具体规则如下:
1. 发起人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七条,若公司在设立过程中产生债务(如设立
时的场地租赁费用、验资费用),公司破产后无法清偿的,发起人需承担连带责任;若发
起人因过失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如设立时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需对公司承担赔偿
责任,该赔偿款可纳入破产财产用于偿债。
2. 董监高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导致公司破产
的(如违规决策造成重大损失、侵占公司财产),需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其工资
在破产清算时,需按公司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不得优先领取高额薪酬。例如,某公司董事
长违规挪用公司资金导致公司破产,需以其个人财产赔偿公司损失,用于清偿债务。
3. 其他主体责任: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如担保公司、个人),需按担保合
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公司破产前一年内,若关联方通过无
偿转让财产、低价交易等可撤销行为转移公司资产,关联方需返还资产,用于债务清偿。
三、破产债务的法定清偿顺序:债权人如何受偿?
股份制公司破产后,即使确定了责任主体,债务清偿也需遵循法定顺序,不同类型债
权的受偿优先级不同,这直接影响债权人的受偿比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
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结合司法实践,破产债务的清偿顺序如下(从优先到普通):
(一)第一顺位:担保债权优先受偿
对破产公司特定财产享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权的债权人,有权对该特定财
产优先受偿。例如,银行对公司厂房享有抵押权,公司破产时,银行可优先从厂房变现收
入中受偿;若担保财产变现后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剩余部分纳入普通债权参与后续分
配。
(二)第二顺位: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担保债权受偿后,破产财产需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这是保障破产程序顺利
推进的必要支出。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财产管理及变价费用等;
共益债务包括管理人执行职务致人损害债务、公司继续营业产生的劳动报酬和社保费用
等。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该部分费用,破产程序将直接终结。
(三)第三顺位:职工债权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完毕后,剩余财产优先清偿职工债权,包括:破产人所欠职
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
疗保险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如经济补偿金)。需注意,
破产企业董监高的工资,按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而非其原工资金额。
(四)第四顺位:社保费用和税款
职工债权清偿完毕后,剩余财产清偿破产人欠缴的除职工个人账户社保以外的其他社
会保险费用(如统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破产人所欠税款(如增值税、企业所得
税)。该部分债权具有公益性,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五)第五顺位:普通破产债权
上述债权清偿完毕后,剩余财产用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包括:无担保的借款债权、
货款债权、合同违约金债权等。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权,按各债权人债权金
额比例分配;若剩余财产为零,普通债权将无法受偿。
四、2025-2026 年典型案例解析:实务中的责任判定
结合近期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可进一步明确不同情形下的债务承担规则,为相关
主体提供直观参考:
案例一:股东足额出资无过错,不承担破产债务责任
案情:2025 年 9 月,某股份制科技公司因经营不善被法院裁定破产,总债务 2000 万
元,破产财产清算后仅剩余 800 万元。债权人某供应商以“股东未承担额外清偿责任”为
由,将公司全体股东诉至法院,要求股东补足剩余 1200 万元债务。经查,全体股东均已按
公司章程足额缴纳出资,无抽逃出资、滥用权利等行为。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依据《公司法》第三条,股东已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对公
司债务仅以所持股份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债务应由公司以全部破产财产清偿。最
终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债权人仅能按法定顺序从 800 万元破产财产中受偿。
要点:股东足额出资且无过错的,无需对公司破产债务承担额外责任。
案例二:股东抽逃出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情:2026 年 1 月,某股份制建筑公司破产,经管理人核查,股东张某在公司成立
后,通过虚构建材采购合同,将其已实缴的 300 万元出资抽逃至其控制的关联公司。公司
破产财产仅能清偿部分债务,剩余 500 万元债务无法清偿,债权人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
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抽逃出资的行为违反《公司法》相关规定,依据《企
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其需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
偿责任。最终判决张某在 300 万元及利息范围内,对公司 500 万元未清偿债务承担补充赔
偿责任。
要点:股东抽逃出资的,需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三:法人人格否认,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2025 年 12 月,某股份制贸易公司破产,债权人发现该公司与股东李某共用银
行账户,公司资金可由李某随意调拨用于个人消费,且公司财务账簿与李某个人账簿混
同,无法区分公司与股东财产。债权人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对公司全部破产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作为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实施
财产混同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符合法人人格否认的构成要件。依据《公司法》相
关规定,判决李某对公司全部破产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要点:股东滥用权利导致法人人格否认的,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2026 年实务指引: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应对措施
为帮助股份制公司股东、债权人等相关主体精准应对破产债务纠纷,规避法律风险,
结合实务流程,提供以下核心指引:
(一)对股东的指引:守住责任边界,规避法律风险
1. 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按公司章程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出资,避免出现出资不足、逾期
出资等情形,留存出资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验资报告); 2. 规范行使股东权利:不得
抽逃出资、不得滥用股东权利转移公司资产,保持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独立,规范财务账
目与资金往来;3. 履行清算义务:公司出现破产事由时,及时履行清算义务,不得恶意拖
延清算、虚假清算或处置公司财产;4. 配合破产程序:公司破产后,积极配合管理人核查
财产、提供相关资料,若需承担责任,主动履行义务以争取从轻处理。
(二)对债权人的指引:精准追责,最大化实现债权
1. 及时申报债权:法院裁定受理公司破产申请后,债权人需在法定申报期限内(通常
为 30 日至 3 个月)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提交债权证明材料(如合同、欠条、转账记录),
逾期未申报将视为放弃债权;2. 核查责任主体:若公司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核查股
东是否存在出资瑕疵、抽逃出资、滥用权利等情形,发起人、董监高是否存在过错,及时
向相关责任主体追责;3. 关注清偿顺序:明确自身债权类型(担保债权、职工债权、普通
债权等),了解法定清偿顺序,合理预期受偿比例;4. 监督破产程序:监督管理人依法履
行职责,核查破产财产的清理、变价和分配情况,对违规行为(如恶意低价处置资产)及
时提出异议。
结语
综上,股份制公司破产债务的承担,以“公司独立担责、股东有限责任”为核心原
则:公司以全部破产财产为限清偿债务,股东足额出资且无过错的,无需承担额外责任;
但股东存在出资瑕疵、抽逃出资、滥用权利等情形,或发起人、董监高存在过错的,需在
特定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连带责任或赔偿责任。债务清偿需严格遵循法定顺序,担保债
权优先受偿,普通债权按比例受偿。
2026 年,随着市场经济退出机制的不断完善,股份制公司破产将成为常态化现象。建
议股东强化法律意识,规范自身行为,守住有限责任边界;债权人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及
时申报债权、精准追责,最大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必要时,相关主体可委托专业破产法
律律师介入,精准把握法律边界,高效应对破产债务纠纷,共同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与司法
公平公正。
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还款哪个划算?2026 法律依据与实操指南
“买房贷款选等额本息还是等额本金?”“哪种还款方式总利息更少?”“收入不稳
定,该选压力均衡的还是前期压力大的?”在房贷、车贷等信贷场景中,等额本息与等额
本金是两种主流还款方式,其“划算性”的判定直接关系到借款人的长期财务负担与权益
保障。2026 年信贷市场数据显示,约 65%的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选择等额本息,35%选择
等额本金,其中因未结合自身情况盲目选择导致多付利息、还款压力失控的案例占比超
3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利息支付义务)、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返还义务)等核心条款,两种还款方式均合法合规,其核心差异在于“本金与利息
的偿还配比”,不存在绝对的“更划算”,仅存在“更适配”的场景。本文严格遵循法律
规定,结合 2025-2026 年典型信贷案例,系统解析两种还款方式的核心规则、利息成本、
适用人群及选择要点,为借款人提供精准合规的参考。
一、核心法律依据:还款方式的法定根基
等额本息与等额本金还款方式的合法性及计息规则,严格遵循《民法典》合同编关于
借款合同的强制性规定,相关条款明确了借款人的还款义务、利息计算的基本原则,是信
贷机构与借款人约定还款方式的根本遵循,任何主体不得擅自修改适用规则:
(一)《民法典》核心条款
1. 第六百七十四条明确利息支付规则:“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
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
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
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该条款为两种还款方式的
利息支付节奏提供了法律依据。
2. 第六百七十五条界定借款返还义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
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
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两种还款方式均需遵循“按期
返还借款”的核心义务,仅返还的本金与利息配比不同。
3. 第六百七十七条赋予提前还款权利:“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
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该条款明确了两种还款方式下借款人的提前还
款权利,也是影响“划算性”的重要因素。
(二)配套监管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贷款人的义务:(四)自营贷款和特
定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五)不得给委
托人垫付资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条款明确信贷机构需按法定利率计息,两种还
款方式的利息计算均需符合利率监管要求,禁止变相收取高额费用。
二、核心定义:两种还款方式的本质差异
要判断哪种还款方式更划算,首先需明确二者的核心规则——等额本息与等额本金的
本质差异,在于“每月还款额的构成”“本金偿还节奏”及“总利息成本”,具体定义及
计算逻辑如下:
(一)等额本息:每月还款额固定,利息占比逐步递减
等额本息是指借款人每月按固定金额偿还贷款本息,其中每月还款额中,前期利息占
比高、本金占比低,随着还款进程推进,利息占比逐步降低,本金占比逐步升高,直至贷
款结清。其核心特征是“每月还款压力均衡”,方便借款人规划月度开支。
计算逻辑:每月还款额=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 ÷ [(1+月利率)
^还款月数 - 1];总利息= 每月还款额×还款月数 - 贷款本金。例如,贷款 100 万元,年利率
4.8%,贷款期限 30 年(360 个月),等额本息每月还款额约 5247 元,总利息约 88.9 万
元。
(二)等额本金:每月本金还款固定,总还款额逐步递减
等额本金是指借款人每月偿还固定金额的本金,同时按剩余未还本金计算当月利息,
因此每月总还款额= 固定本金+当月利息,随着本金逐步偿还,剩余本金减少,当月利息也
随之减少,每月总还款额呈逐步递减趋势。其核心特征是“前期还款压力大,后期压力逐
步减轻”。
计算逻辑:每月固定本金= 贷款本金÷还款月数;每月利息=(贷款本金-已偿还本金累
计额)×月利率;每月还款额= 每月固定本金+每月利息;总利息=(还款月数+1)×贷款本
金×月利率÷2。例如,同样贷款 100 万元,年利率 4.8%,贷款期限 30 年,等额本金首月还
款额约 6833 元,次月约 6821 元,逐月递减,总利息约 72.2 万元。
三、核心对比:哪种更划算?(多维度解析)
两种还款方式的“划算性”,不能仅以“总利息多少”单一维度判定,需结合“利息
成本”“还款压力”“提前还款”“收入状况”四大核心维度综合考量,具体对比及结论
如下:
(一)维度一:总利息成本——等额本金更划算(固定条件下)
在贷款本金、年利率、贷款期限完全相同的前提下,等额本金的总利息必然低于等额
本息。核心原因是:等额本金前期偿还的本金更多,剩余未还本金减少速度更快,产生的
利息自然更少;而等额本息前期偿还的利息占比高,本金偿还速度慢,总利息累积更多。
以贷款 100 万元、年利率 4.8%、期限 30 年为例,等额本金总利息约 72.2 万元,等额
本息总利息约 88.9 万元,前者比后者少付利息约 16.7 万元。但需注意,这种“划算”的前
提是“借款人能承受前期高额还款压力”,若前期资金紧张,盲目选择等额本金可能导致
违约风险。
(二)维度二:还款压力——等额本息更均衡(适配多数人群)
从还款压力来看,等额本息每月还款额固定,无论前期还是后期,借款人的月度财务
负担一致,适合收入稳定但不高(如普通上班族、固定薪资群体)的借款人,能有效避免
前期还款压力过大导致的资金链断裂。
等额本金前期还款额高,以 100 万元 30 年贷款为例,首月还款额 6833 元,比等额本
息的 5247 元高出约 1586 元,对于刚入职、收入爬坡期或收入不稳定(如个体工商户)的
借款人来说,前期压力较大,若后续收入未及时提升,可能面临逾期还款风险。依据《民
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逾期还款的,需承担逾期利息、违约金等违约责任,反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