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逾期竣工,发包人能否直接抵扣工程款?”“以房抵工程款协议未履行,发包人仍可主张抵扣吗?”“实际施工人起诉时,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债务抵销能否对抗执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工程款抵扣是发包人常见的权利主张方式,但因抵扣情形复杂、法律边界模糊,极易引发纠纷。2025年司法数据显示,此类纠纷占建设工程合同案件的32%,其中因发包人不当主张抵扣、举证不足导致诉求不被支持的占比超五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及相关规定,工程款抵扣需区分法定抵销、约定抵销及特殊情形,同时明确抗辩与反诉的适用边界,结合合同约定与履行事实综合认定。本文结合2024-2025年典型案例,系统解析工程款抵扣的合法情形、处理流程、争议要点及风险防控,帮双方精准维护权益。
一、核心法律依据:工程款抵扣的法定支撑
工程款抵扣的认定需以明确法律条款为依据,以下核心条款不得擅自修改,是裁判的根本遵循:
(一)法定抵销核心条款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这是发包人主张法定抵扣的基础条款,明确了同类到期债务的抵销规则。
(二)工程质量相关抵扣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条款明确工程质量问题可作为工程款抵扣(减少支付)的合法依据。
(三)约定抵销与付款调整条款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发承包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情形,包括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据此,当事人可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抵扣条件、范围及方式,形成约定抵销依据。同时,该办法第十五条明确,预付工程款可在工程进度款中予以抵扣,属于法定约定兼容的抵扣情形。
(四)实际施工人保护相关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条款对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抵销行为形成限制,不得损害实际施工人合法权益。
二、工程款抵扣的3类合法情形及认定标准
结合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抵扣需符合以下三类情形,不同情形的认定标准与举证要求各不相同:
(一)情形一:法定抵销——同类到期债务的单方抵扣
法定抵销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双方互负到期债务,且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如均为金钱债务);二是不存在法律规定、合同性质或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情形;三是发包人已履行通知义务,通知到达承包人时生效。常见适用场景包括:承包人拖欠发包人垫付的材料款、水电费,发包人主张抵扣应付工程款;承包人应承担的罚款、违约金,发包人依法主张抵销等。
需注意,法定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且需以债务到期为前提。若承包人债务未到期,发包人不得单方主张抵扣;若债务种类不同(如承包人欠付实物,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也无法适用法定抵销,需通过约定抵销处理。
(二)情形二:约定抵销——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抵扣
约定抵销基于双方意思自治,不受债务种类、到期状态的限制,只要合同约定明确,即可按约定抵扣。常见约定情形包括:预付工程款在进度款中抵扣、承包人逾期竣工的违约金从结算款中抵扣、以房抵工程款、发包人代付费用(如民工工资、维修费)抵扣工程款等。
司法实践中,约定抵销的效力优先于法定抵销,但需满足约定合法有效且已成就抵扣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在通州建总与兴华公司纠纷案中明确,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若无明确消灭旧债的合意,性质为新债清偿,旧债务于新债务履行完毕后才消灭。若以房抵款协议未实际履行,发包人不得单方主张抵扣工程款,需要么继续履行以物抵债协议,要么主张旧债务清偿。
(三)情形三:法定减免型抵扣——基于工程质量的减少支付
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十二条,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整改的,发包人可主张减少工程款作为抵扣。此类抵扣无需双方互负债务,属于发包人单方的抗辩权行使。认定核心在于:一是工程质量问题确系承包人原因导致;二是发包人已通知承包人整改,承包人拒不履行或整改后仍不合格;三是减少支付的金额与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相当,可通过司法鉴定确定。
需区分抗辩与反诉的边界:仅主张减少工程款的,可作为抗辩在本诉中一并处理;若因质量问题主张额外损失赔偿(如延期交房违约金),则需提起反诉,不得直接抵扣。最高院在相关案例中明确,合同约定质量违约金可从工程款中扣减的,发包人可作为抗辩主张,无需反诉。
三、工程款抵扣的争议处理流程与举证要点
当发包人主张抵扣、承包人提出异议时,需按“协商—举证—司法审查”的流程处理,举证能力直接决定抵扣主张是否成立:
(一)第一步:优先协商,明确抵扣分歧
双方应就抵扣的依据、金额、方式进行协商,梳理合同约定与履行事实。若为约定抵扣,重点核查抵扣条件是否成就;若为法定抵销,确认债务是否到期、种类是否相同。协商一致的,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明确抵扣细节,避免后续争议。
(二)第二步:举证责任分配,固定核心证据
发包人作为抵扣主张方,需承担主要举证责任:1. 约定抵扣需提交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抵款协议等,证明抵扣约定合法有效;2. 法定抵销需提交债务凭证(如欠条、转账记录)、通知凭证(如函件、快递回执),证明双方互负到期同类债务且已履行通知义务;3. 质量问题抵扣需提交质量检测报告、整改通知、维修记录等,证明质量缺陷及损失金额。
承包人反驳抵扣的,需提交证据证明:抵扣约定无效、抵扣条件未成就、债务未到期、存在不得抵销情形等。例如,承包人可举证以物抵款协议未履行,反驳发包人抵扣主张;或举证质量问题系发包人原因导致,拒绝抵扣。
(三)第三步:司法审查,依法认定抵扣效力
法院或仲裁机构审查抵扣主张时,核心关注三点:一是抵扣依据是否合法(法定或约定);二是举证是否充分,金额是否合理;三是是否损害第三方权益(如实际施工人)。针对实际施工人涉及的案件,最高院在李某友与鑫某置业纠纷案中明确,生效裁判已确定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后续的债务抵销不得对抗实际施工人,该抵销行为对实际施工人不发生效力。
四、典型案例:司法实践中的抵扣认定要点
案例一:以物抵款未履行,抵扣主张不成立
兴华公司与通州建总签订《房屋抵顶工程款协议书》,约定以房产抵顶1095万元工程款,后双方未实际履行房屋过户手续。通州建总起诉主张工程款,兴华公司以抵款协议为由主张抵扣。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抵款协议属于新债清偿,旧债务在新债务履行前不消灭,因房屋未实际交付过户,新债务未履行,兴华公司抵扣主张不成立,判决其支付全部工程款。
案例二:债务抵销损害实际施工人,行为无效
鑫某置业公司与合某建筑公司互负债务,在法院判决鑫某置业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李某友承担责任后,双方达成债务抵销协议,主张互不欠付工程款。李某友申请强制执行时,鑫某置业公司以已抵销为由提出异议。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抵销行为损害了实际施工人李某友的债权实现,该抵销对李某友不发生效力,驳回鑫某置业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例三:质量问题抵扣,按抗辩处理无需反诉
勤业建工集团为九江世纪家居广场施工,工程存在质量缺陷,发包人主张减少工程款抵扣。法院审理认为,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十二条,发包人主张减少工程款属于抗辩,无需提起反诉,结合质量缺陷程度与修复费用,判决减少相应工程款。
五、常见认知误区:4个高频错误精准规避
误区一:“只要双方互负债务,即可任意抵扣”——错!
法定抵销需满足“同类、到期、无禁止情形”三大条件,且需履行通知义务;不同类债务需通过约定抵销,无约定不得单方抵扣。
误区二:“以物抵款协议签订后,即可直接抵扣工程款”——错!
以物抵款协议若为新债清偿,需实际履行(如房屋过户)后才消灭旧债务,未履行的不得单方抵扣;仅明确约定“以物抵款即视为工程款结清”的,才构成债的更改,可主张抵扣。
误区三:“所有质量、逾期损失均可直接抵扣工程款”——错!
仅减少工程款可作为抗辩抵扣;额外损失赔偿(如延期交房对第三方的赔偿)需提起反诉,不得直接抵扣。
误区四:“发包人与承包人抵销,可对抗实际施工人”——错!
生效裁判确定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抵销行为不得对抗实际施工人,需优先向实际施工人履行付款义务。
六、实务操作建议:双方如何规范处理抵扣事宜
(一)对发包人:规范抵扣流程,防范法律风险
1. 事前明确约定: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抵扣情形、范围、金额计算方式及通知程序,避免约定模糊;2. 履行通知义务:主张法定抵销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留存送达凭证;3. 完善举证链条:妥善保管债务凭证、抵款协议、整改通知、鉴定报告等证据;4. 尊重第三方权益:涉及实际施工人的,不得通过抵销规避付款义务。
(二)对承包人:积极应对异议,维护自身权益
1. 核查抵扣合法性:重点审查发包人抵扣依据是否充分、条件是否成就、是否损害自身权益;2. 及时提出异议:对不当抵扣主张,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留存沟通记录;3. 关注第三方影响:作为实际施工人时,可对抗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恶意抵销行为,主张优先受偿。
七、结语
工程款抵扣的核心是“合法依据+充分举证”,发包人主张抵扣需严格区分法定与约定情形,遵循抗辩与反诉的适用边界,不得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承包人需精准识别不当抵扣,及时通过举证反驳维护权益。建设工程领域交易复杂,建议双方在合同履行中规范留存证据,对抵扣事宜达成明确约定,优先通过协商化解分歧。
司法实践中,法院始终以“公平公正、尊重意思自治、保护弱势方”为原则,审查抵扣主张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唯有双方恪守法律边界,规范操作流程,才能有效减少纠纷,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顺利履行,实现各方权益的平衡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