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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后剩下未征用土地归谁?

2025-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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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征地实践中,“征地后剩下的未征用土地归谁”是高频争议问题。部分农民发现自家土地仅被征收一部分,剩余地块的耕种、流转或处置权利归属不明;有些村集体则认为剩余土地应统一收回重新分配,而承包户坚持保留原承包权。事实上,未征用土地的归属并非“一刀切”,核心取决于土地原所有权性质、是否纳入征收范围、征收程序合法性等关键因素。本文结合《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核心法规,系统解析未征用土地的归属规则、不同场景下的处置方式及权益维护路径,为农民和集体提供权威法律参考。

 

一、核心原则:归属判定的3个法定依据

 

未征用土地的归属不能仅凭“征地事实”简单认定,需依据法律规定,结合以下3个核心维度综合判断,确保权益归属合法合规:

 

(一)依据1:土地原所有权性质

 

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两类,这是确定未征用土地归属的基础前提。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 征地仅改变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转为国家所有),未被征收的土地,其原所有权性质保持不变。若原土地为集体所有,未征用部分仍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若原土地本身为国有,未征用部分继续归国家所有。

 

(二)依据2:是否纳入法定征收范围

 

征收具有严格的范围限定,仅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征收红线范围内的土地,才会发生所有权变更。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征地前,需依法拟定征收范围、发布征收预公告和正式公告,明确标注征收土地的四至界限、面积等信息。

 

- 未被纳入公告明确的征收范围,且未办理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土地,无论是否与征收地块相邻,均不属于征收对象,归属权不发生改变。

 

- 若剩余土地已被纳入征收范围,但因建设规划调整、项目变更等原因未实际使用,其所有权已依法转为国家所有,不因闲置而自动恢复原权属。

 

(三)依据3:征收程序与协议约定

 

合法的征收程序和明确的协议约定,是界定未征用土地归属的重要补充。

 

- 征收需履行“发布公告、调查登记、拟定补偿方案、签订补偿协议、审批备案”等法定程序,程序违法可能导致征收范围无效,相关土地仍归原权利人所有。

 

- 若征收协议中对未使用土地的归属有特别约定(如“项目结束后未使用土地返还原集体”),且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按协议执行;无特别约定的,遵循法定归属规则。

 

二、分场景判定:未征用土地归属的4种核心情形

 

结合上述法定依据,实践中未征用土地的归属主要分为以下4种情形,每种情形均有明确的法律边界和处置规则:

 

(一)情形1:未纳入征收范围的集体土地——归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这是最常见的情形,核心特征是剩余土地未被征收公告划定为征收对象,所有权仍属于村集体,承包户的承包经营权不受影响。

 

- 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非法收回或调整承包地。

 

- 具体权益:承包户对剩余承包地仍享有完整的使用、收益和流转权利,可继续耕种、出租、互换或转让土地经营权;村集体需维护承包户的合法承包关系,不得因部分土地征收而强制收回剩余承包地。

 

- 示例:某村因修建学校征收50亩耕地,村民张某承包的10亩土地中仅3亩被纳入征收范围,剩余7亩未在征收公告划定的红线内,该7亩土地仍归村集体所有,张某继续享有承包经营权,可正常耕种或流转。

 

(二)情形2:已纳入征收范围但未实际使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

 

若剩余土地已被依法纳入征收范围,且完成了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从集体转为国有),即使因项目调整、规划变更等原因暂未使用,归属权也已属于国家。

 

-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征收完成后土地所有权转为国家所有。

 

- 管理主体:此类未使用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可纳入政府土地储备,或根据新的规划用途依法出让、划拨给相关单位使用。

 

- 特别提示:原集体或承包户不得擅自占用、耕种此类土地,否则可能构成非法占地,面临行政处罚;若对征收范围有异议,需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主张撤销征收决定,才能恢复原权属。

 

(三)情形3:超范围征收的“剩余”土地——恢复原权属

 

部分征收存在程序违法,实际征收面积超出了法定批准范围,超出部分属于“超范围征收”,该部分土地应恢复原所有权和使用权状态。

 

-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处置方式:超范围征收的土地,原权利人(集体或承包户)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请求确认征收行为违法,要求返还土地并恢复原状;若土地已遭破坏,可主张相应赔偿。

 

- 示例:某县政府经批准征收100亩土地用于建厂,但实际征收了120亩,超出的20亩属于超范围征收,村集体可起诉要求确认该20亩土地的征收行为无效,恢复集体所有权,承包户的承包经营权也随之恢复。

 

(四)情形4:国有土地征收(临时使用)后的剩余土地——归国家所有

 

若原土地本身为国有土地(如国有农场、国有林地),政府因项目建设临时使用部分土地,项目结束后未使用的剩余土地,所有权仍归国家所有。

 

-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者应按约定用途使用,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临时使用期满后需恢复土地原状并交还土地所有权人。

 

- 特别说明:此处的“临时使用”不同于“征收”,国有土地不存在“所有权变更”问题,临时使用结束后,未使用部分仍由原国有土地管理部门继续管理。

 

三、特殊情形:未征用土地的2类处置规则

 

除上述核心情形外,部分特殊场景下的未征用土地,需结合政策要求和实际情况灵活处置,既保障集体利益,也维护承包户合法权益。

 

(一)情形1:剩余土地碎片化、无法正常耕种

 

若部分土地征收后,剩余土地因地形分割成为碎片化地块,无法满足正常耕种条件(如缺乏灌溉、无法通行),村集体可依法调整承包地。

 

- 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需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批准。

 

- 处置流程:村集体需制定合理的调整方案,优先用集体预留的机动地、依法开垦的新增土地或承包户自愿交回的土地,为受影响的承包户调整等量的可耕种土地,确保其承包权益不受损失。

 

(二)情形2:征收协议明确约定归属的土地

 

若征收双方在补偿协议中对未使用土地的归属有明确约定,且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优先按协议执行。

 

- 常见约定类型:协议可能约定“项目完工后未使用的土地无偿返还原集体”“未使用土地由政府收回并给予集体额外补偿”等。

 

- 履行要求:双方需严格遵守协议约定,政府应按约定返还土地或支付补偿;集体或承包户也应按约定配合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单方面违约。

 

四、常见误区:关于未征用土地归属的3类错误认知

 

实践中,不少集体和承包户因对法律规定不了解,产生错误认知,导致权益受损,需重点规避:

 

(一)误区1:“征地后剩余土地应归集体统一分配”

 

部分村集体认为,只要部分土地被征收,剩余土地就应收回重新分配,这种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承包期内,集体不得非法调整或收回承包地,仅在符合法定条件(如土地碎片化、承包户自愿交回)时,才能依法调整,且需履行民主程序和审批手续。

 

(二)误区2:“闲置的征收土地会自动返还集体”

 

已纳入征收范围并完成所有权变更的土地,即使长期闲置,也不会自动恢复为集体所有。原集体若认为闲置行为不当,可依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要求政府履行监管职责,或通过法律程序主张权利,但不能直接占用或耕种。

 

(三)误区3:“承包户可自行占用超范围征收的土地”

 

超范围征收的土地虽属违法征收,但承包户不能直接自行占用或耕种,需先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确认征收行为无效,恢复原权属后,才能依法行使承包经营权,否则可能因“非法占地”面临法律风险。

 

五、权益维护:未征用土地归属争议的3步维权路径

 

若因未征用土地归属产生争议,集体或承包户可通过以下合法途径维权,避免采取过激行为:

 

(一)第一步:收集证据,明确争议焦点

 

核心是收集能证明土地权属、征收程序、协议约定的关键证据,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确权登记材料、征收预公告和正式公告、补偿协议、村委会会议记录、照片或视频等,明确争议焦点是“是否纳入征收范围”“征收程序是否合法”还是“协议约定是否有效”。

 

(二)第二步:内部协商或申请行政调解

 

先与争议对方(如村集体、乡镇政府)沟通协商,说明法律依据和自身诉求,争取达成一致;协商不成的,可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调解,由政府部门组织双方调解,化解争议。

 

(三)第三步: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维权

 

若协商、调解无果,可依法启动行政复议或诉讼程序:

 

- 对征收范围、征收程序有异议的,可向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的上一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征收行为违法并返还土地;

 

- 对村集体的土地调整或收回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维护自身承包经营权;

 

- 对补偿协议约定的归属有争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协议约定。

 

六、典型案例:未征用土地归属争议的司法认定

 

案例:超范围征收的剩余土地应恢复原权属

 

某县政府因建设工业园区,经批准征收某村80亩土地,但实际征收了100亩,超出批准范围20亩。村集体发现后,要求县政府返还超征的20亩土地,县政府以“土地已平整,无法返还”为由拒绝。村集体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交了征收批准文件、征收公告、土地确权证书等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县政府超范围征收土地的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批准文件中明确的征收范围为80亩,超出部分的征收行为无效。最终判决:确认县政府超范围征收20亩土地的行为违法,责令县政府返还该20亩土地,并恢复土地原状,赔偿村集体相应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