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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中的常见违法情形及法律风险警示

2025-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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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核心,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了土地承包、流转、管理的各项规则。然而在实践中,发包方、承包方、流转受让方等主体因法律意识淡薄或逐利冲动,容易出现各类违法情形,既破坏了土地管理秩序,也损害了相关方合法权益。本文结合现行法律规定,系统梳理土地承包经营中的典型违法情形,解析法律依据与后果,为相关主体提供合规指引。

 

一、发包方的典型违法情形

 

发包方作为集体土地的管理者,其违法行为主要集中在承包资格设定、合同签订履行、土地收回调整等环节,直接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承包权。

 

(一)违法剥夺或限制承包资格

 

部分发包方违反“平等承包”原则,通过不合理条件排除特定群体的承包权利。常见情形包括:以性别为由剥夺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的规定;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设置歧视性条件,或非法限制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人员的承包资格;未经法定程序,拒绝向新增人口分配承包地,违反承包方案需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的法定要求。

 

(二)承包程序与合同签订违法

 

发包方在承包流程中存在程序瑕疵或合同违规情形:未依法选举承包工作小组、未公布承包方案、未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承包程序;签订的承包合同缺少法定条款,或擅自变更、解除承包合同,违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条“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的义务;向承包方违规收取除证书工本费外的其他费用,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

 

(三)违法收回或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擅自收回、调整承包地是发包方高发违法情形: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后,未经承包方同意强制收回承包地,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无特殊情形擅自调整承包地,或调整方案未获村民会议同意及乡镇、县级政府批准,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发包方依法收回时,未对承包方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给予补偿。

 

二、承包方的典型违法情形

 

承包方在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容易出现改变土地用途、破坏土地资源、违规流转等违法情形,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

 

这是承包方最常见的违法情形,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的强制性规定。具体表现为:将耕地、林地、草地用于建房、建窑、建坟,或从事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非农业活动;未经依法批准,将承包地转为建设用地,或用于商业娱乐设施建设;违反耕地利用优先序要求,擅自改变永久基本农田用途。此类行为不仅会被责令改正,还可能面临土地复垦费用、罚款等处罚。

 

(二)破坏土地资源与生态环境

 

承包方未履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导致土地永久性损害:过度开发、滥用化肥农药造成土壤污染、地力衰退;在承包地上实施破坏性耕作行为,影响土地可持续利用;擅自砍伐承包林地的林木,或在草原承包地过度放牧,破坏生态平衡。根据法律规定,发包方有权制止此类行为,承包方需承担恢复土地原状、赔偿损失等责任。

 

(三)违规流转土地经营权

 

承包方在流转过程中存在程序或实体违法:未取得发包方同意擅自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转让生效条件;委托流转时未出具书面委托书,或受托方超越权限流转;流转收益被他人截留、扣缴时未依法维权,同时自身也可能存在擅自截留流转收益的行为;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不具备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的主体。

 

三、土地经营权流转中的违法情形

 

土地经营权流转是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的重要方式,但流转双方及中介机构常出现违法操作,影响流转秩序。

 

(一)流转主体违法

 

受让方不具备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导致土地经营不善;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主体时,未保障本集体成员的优先购买权;发包方或中介机构在无承包方书面委托的情况下,擅自决定流转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违反《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二)流转行为与合同违法

 

流转双方签订的合同存在违法条款:约定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或流转期限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受让方未经承包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再流转,或用于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流转合同未依法备案,或备案材料弄虚作假;受让方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违反《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方或发包方有权终止流转合同。

 

(三)侵害集体与第三方权益

 

流转过程中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利益,或侵犯相邻农户的通行、灌溉等合法权益;流转已被依法征收或设定担保的土地,未如实告知受让方;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流转合同,损害对方合法权益,此类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四、其他主体的违法情形

 

除发包方、承包方、流转双方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中介机构等也可能存在违法干预或违规操作行为。

 

(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干预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强制要求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或指定流转对象、价格;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或流转合同,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承包方造成损失。根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相关人员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将被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介机构与第三方违法

 

土地流转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串通一方损害另一方利益;第三方非法侵占承包方或受让方的土地经营权,或阻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土地征收、征用过程中,相关单位未依法给予承包方相应补偿,或截留、挪用征地补偿款。

 

五、违法情形的法律责任与合规建议

 

(一)法律责任承担方式

 

土地承包经营中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需承担不同责任:民事责任包括返还土地、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解除合同等;行政责任包括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收回土地等;刑事责任适用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如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用职权罪等,相关责任人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合规经营核心建议

 

1. 强化法律意识,各方主体应主动学习《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权利义务边界。

2. 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承包方案制定、合同签订、土地流转、调整收回等环节,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确保材料齐全、备案及时。

3. 坚守土地用途底线,始终坚持农地农用,严禁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保护土地资源与生态环境。

4. 畅通维权渠道,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维权。

 

结语

 

土地是农业生产的基础,土地承包经营的合法性直接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发包方、承包方、流转双方及相关主体,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坚守合规底线,杜绝各类违法情形。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监管指导,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平稳运行。只有各方共同维护土地管理秩序,才能充分发挥土地的生产价值,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