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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原谅了,是否可以免除处罚?

202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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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犯罪行为发生后,常常会出现被害人原谅犯罪人的情况。这就引发了一个广泛关注的法律问题:被害人原谅了,犯罪人可不可以免除处罚?这一问题涉及复杂的法律原理与实践考量,不能一概而论,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深入剖析。

法律框架下的基本认知

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的区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刑事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公诉案件是指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这类案件主要涉及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对社会秩序造成较大破坏的犯罪行为,如故意

杀人、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而自诉案件则是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其范围相对较窄,主要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如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等)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这两种案件类型在被害人原谅与处罚免除的关系上存在显著差异。

被害人谅解在法律量刑中的地位

被害人的谅解在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但并非唯一决定因素。从法律条文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明确指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40% 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30% 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 以下。不过,对于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这表明,被害人谅解在量刑时能够起到从轻减罪的效果,但具体减轻幅度需综合多种因素判断,且对于严重犯罪的从轻幅度相对受限。

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原谅的影响

检察院的起诉裁量权

在公诉案件中,国家公诉机关(检察院)承担着代表国家追诉犯罪的职责,其起诉与否并非完全取决于被害人的意愿。即使被害人原谅了犯罪人,检察院仍需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全面审查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来决定是否对犯罪人提起公诉。例如,在一些重大的贪污受贿案件中,犯罪行为损害的不仅是被害人的个人利益,更严重破坏了国家的廉政建设和社会公共秩序。即便被害单位或相关人员表示原谅,检察院也不能因此放弃对犯罪人的追诉,必须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法院量刑时的综合考量

当公诉案件进入审判阶段,法院在量刑时会将被害人谅解作为一个酌定从轻情节予以考虑。然而,这只是众多量刑情节中的一项,法院还会综合犯罪人的犯罪动机、手段、后果、是否有自首立功表现、是否累犯等多种因素来确定最终刑罚。以一起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案件为例,犯罪人虽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但如果其在犯罪过程中手段残忍,且有前科劣迹,法院在量刑时可能会对被害人谅解这一情节的从轻幅度进行严格把控,不会轻易免除处罚,而是根据案件整体情况判处适当刑罚,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自诉案件中被害人原谅的效力

自诉案件撤案的情形

在自诉案件中,被害人的意愿对案件走向起着关键作用。由于自诉案件的起诉权掌握在被害人手中,如果犯罪人积极悔罪,通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取得被害人的原谅,被害人可以选择不起诉犯罪人,或者在已经起诉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一旦法院审查认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那么犯罪人实际上就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也就达到了免除处罚的效果。比如在一个侵占案件中,犯罪人侵占了被害人的财物,在得知被害人准备起诉后,及时归还财物并诚恳道歉,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向法院撤回起诉,犯罪人因此避免了刑事处罚。

特殊情况下自诉案件的处理

但并非所有自诉案件中被害人原谅都必然导致撤案和免除处罚。如果案件涉及到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即使被害人原谅犯罪人,法院也可能会对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例如在一些轻微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自诉案件中,如果该伪劣商品不仅对被害人个人造成损害,还可能危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法院会综合考虑公共利益等因素,即使被害人谅解,也可能对犯罪人判处适当刑罚,以防止类似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再次发生。

不同犯罪类型下的具体分析

轻微犯罪案件

对于一些轻微犯罪,如轻微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部分盗窃案件(盗窃金额较小且情节轻微)等,被害人的原谅往往对案件处理结果产生较大影响。在这些案件中,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如果犯罪人能够及时悔悟,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司法机关通常会秉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犯罪人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比如,甲、乙两人因琐事发生冲突,甲将乙打伤致轻伤,事后甲认识到错误,主动赔偿乙的医疗费用等损失,并诚恳道歉,获得了乙的谅解。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考虑到案件情节轻微且双方已达成和解,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建议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检察院经审查,最终对甲作出不起诉决定,甲因此免除了刑事处罚。

严重暴力犯罪案件

然而,在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中,如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被害人的原谅虽然也会在量刑时被考虑,但很难仅凭此免除犯罪人的处罚。这些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社会的公共安全,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严重挑战了法律的底线和社会的公序良俗。即使被害人出于各种原因原谅了犯罪人,司法机关仍需依法对犯罪人进行严厉惩处,以彰显法律的威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例如,在某起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杀害了被害人,尽管被害人的家属在事后原谅了犯罪人,但法院仍会根据犯罪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处其相应刑罚,通常不会免除处罚。

职务犯罪案件

职务犯罪案件,如贪污、受贿、渎职等,其侵害的主要是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在这类案件中,被害人的原谅对案件处理结果的影响更为有限。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损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和公信力,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的环境。即使存在所谓的 被害人(如行贿人对受贿人的谅解等),司法机关也必须严格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以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不能因被害人的谅解而免除处罚。例如,某官员因受贿被查处,行贿人表示对该官员谅解,但检察院和法院依然会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对该官员的受贿行为进行严肃审判,判处相应刑罚。

被害人的原谅在刑事案件中是一个重要的参考因素,但绝不能简单地认为被害人原谅就可以免除处罚。这一问题的答案取决于案件的性质(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犯罪类型(轻微犯罪、严重暴力犯罪还是职务犯罪等)以及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综合考量。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需要在维护法律公正、保障被害人权益和实现社会效果之间寻求平衡,确保每一个案件的处理都能做到公平、公正、合法,既体现对犯罪行为的制裁,又兼顾对社会关系的修复和社会秩序的维护。无论是被害人、犯罪人还是社会公众,都应当正确认识被害人原谅与免除处罚之间的复杂关系,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