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

同一个罪名漏罪是否数罪并罚?

2025-06-03
分享到


在刑事法律体系中,数罪并罚制度是实现刑罚公正、准确打击犯罪的关键机制。当涉及到同一个罪名的漏罪问题时,是否适用数罪并罚,成为司法实践与理论探讨中的重要议题。这不仅关系到对犯罪行为人的精准量刑,更影响着法律公平正义的彰显。接下来,我们将深入剖析这一复杂且备受关注的法律问题,从数罪并罚的基本概念出发,逐步探讨同一个罪名漏罪在不同情形下的法律适用。

一、数罪并罚的基本概念与法律依据

(一)数罪并罚的定义

数罪并罚,顾名思义,是指对一人犯数罪的情况,在分别对各罪定罪量刑后,依据特定原则决定执行刑罚的制度。其核心在于全面评价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避免对犯罪行为的片面处理。例如,某人在一段时间内,既实施了盗窃行为,又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这就构成了数罪。若不进行数罪并罚,可能会导致对其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不足,无法充分体现法律的威慑力与公正性。我国刑法设立数罪并罚制度,旨在确保刑罚与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相适应,实现罪责刑相统一。

(二)数罪并罚的法律依据

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一条对数罪并罚作出了明确规定 。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了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原则,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例如,某人在判决宣告前犯了抢劫罪和盗窃罪,抢劫罪应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盗窃罪应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那么在数罪并罚时,应在总和刑期十五年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十年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同时,对于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并罚上限也有明确规定,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刑法第七十条针对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即漏罪)的情况,规定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此即 先并后减原则 。比如,犯罪人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执行三年后,发现其在判决宣告前还有一起诈骗罪未被处理,新发现的诈骗罪应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此时应将前罪判处的八年与新罪判处的四年,在总和刑期十二年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八年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假设决定执行十年,那么已经执行的三年要计算在这十年内,犯罪人实际还需服刑七年 。

刑法第七十一条则规定了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即新罪)的并罚方法,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即 先减后并原则 。例如,犯罪人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执行五年后,又犯了抢劫罪,抢劫罪应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此时先将前罪未执行的五年与后罪判处的六年,在总和刑期十一年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六年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假设决定执行九年,那么犯罪人实际执行的刑期将超过原盗窃罪的十年刑期 。这些法律条款构建了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基本框架,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二、漏罪的界定与一般处理原则

(一)漏罪的定义与特征

漏罪,是指在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的判决宣告以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没有判处的罪 。漏罪具有时间上的特定性,即必须是在判决宣告之后才被发现,且犯罪行为发生在判决宣告之前 。例如,犯罪人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在服刑两年后,公安机关在侦查其他案件时,发现甲在抢劫案发生前,还实施过一起盗窃行为,这起盗窃行为就属于漏罪 。漏罪的存在表明,在之前的刑事诉讼程序中,由于各种原因,该犯罪行为未被及时发现和处理 。其发现可能源于新的证据出现、被害人报案、犯罪人自首或其他案件侦查过程中的牵连等多种情况

(二)漏罪的一般处理原则

根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对于漏罪的处理,遵循 先并后减原则 。这一原则的具体操作步骤为:首先,对新发现的漏罪进行单独定罪量刑 。例如,犯罪人乙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在服刑三年后,发现其在判决宣告前还有一起合同诈骗罪未处理,司法机关需先对乙的合同诈骗罪进行审理,根据犯罪情节、数额等因素,确定合同诈骗罪应判处的刑罚,假设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然后,将前罪诈骗罪判处的六年有期徒刑与新发现的合同诈骗罪判处的四年有期徒刑,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在总和刑期十年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六年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假设决定执行八年 。最后,将已经执行的三年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八年刑期以内,即犯罪人乙实际还需服刑五年 。先并后减原则的目的在于全面考量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合理确定其最终应执行的刑罚,避免因漏罪的存在导致对犯罪人惩处不足 。

三、同一个罪名漏罪的特殊情况分析

(一)同种数罪的理论争议

在刑法理论中,对于同种数罪是否应当并罚存在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同种数罪应实行并罚,理由是数罪并罚制度旨在全面评价犯罪行为,即使是同种罪名,多次实施犯罪行为也表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更大,应通过并罚予以更严厉的惩处 。例如,某人多次实施盗窃行为,每次盗窃行为都构成盗窃罪,若不进行并罚,可能会使刑罚无法充分反映其多次犯罪的严重性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对于一些同种数罪,不应实行并罚 。从刑法的具体规定来看,许多罪名已将多次实施同种犯罪行为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情节 。以抢劫罪为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多次抢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意味着,对于多次抢劫这种同种数罪,通过法定刑升格的方式已经能够实现罪责刑相适应,无需再进行数罪并罚 。此外,从司法实践操作便利性角度考虑,对于一些本身可以包含多次行为的犯罪,如多次盗窃、多次抢夺等,若实行并罚,可能会导致量刑过程过于复杂,且在一些情况下,不并罚也能达到罪刑均衡的效果

(二)连续犯与同种漏罪

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 。在漏罪情形中,如果新发现的漏罪与已判决的犯罪属于连续犯关系,处理方式较为特殊 。例如,犯罪人丙在一段时间内,基于盗窃的故意,连续多次在不同地点实施盗窃行为 。在第一次审判时,仅发现并判决了其中部分盗窃行为,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又发现了其他未被处理的盗窃行为,这些行为与已判决的盗窃行为构成连续犯 。对于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将连续犯视为一个整体犯罪行为进行评价 。虽然新发现的漏罪与已判决的犯罪是同种罪名,但由于它们属于连续犯关系,一般不会简单地按照数罪并罚处理 。而是综合考虑整个连续犯罪过程中的所有情节,包括盗窃的次数、金额、手段、对象等,对犯罪人重新进行量刑 。在量刑时,会将已执行的刑期考虑在内,通过适当调整刑罚,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这种处理方式既符合刑法对连续犯的理论认定,也能避免对犯罪人进行过度的重复评价,确保刑罚的公正性与合理性

(三)牵连犯与同种漏罪

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但在实践中,也存在手段行为、目的行为等均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形 。当涉及同种罪名的漏罪与已判决犯罪构成牵连犯时,处理较为复杂 。例如,犯罪人丁为了实施诈骗犯罪,伪造了相关合同文件,其伪造合同文件的行为与诈骗行为构成牵连关系,且伪造合同文件和诈骗均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在第一次判决时,仅对诈骗行为进行了处理,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现了其伪造合同文件这一漏罪 。对于这种同种罪名的牵连犯漏罪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根据牵连犯的处罚原则进行处理 。刑法理论中,对于牵连犯通常采取从一重处罚原则,即比较牵连的两个犯罪行为所应判处的刑罚,选择较重的刑罚作为最终处罚依据 。在处理同种罪名漏罪的牵连犯时,会综合考虑牵连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以确定最终的刑罚 。若新发现的漏罪情节较轻,对整体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影响不大,可能会在已判决刑罚的基础上,适当考虑漏罪情节,进行微调;若漏罪情节严重,对犯罪行为的定性和量刑产生较大影响,则可能会重新评估整个犯罪行为,对刑罚进行较大幅度的调整,但并非简单地按照数罪并罚进行处理

四、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与案例分析

(一)司法实践中的操作要点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同一个罪名漏罪是否数罪并罚,法官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 。首先,要准确认定漏罪与已判决犯罪之间的关系,判断是否属于同种数罪、连续犯、牵连犯等特殊情形 。这需要对案件事实进行细致审查,分析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目的等要素 。例如,在判断是否为连续犯时,要确定犯罪行为是否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是否具有连续性 。其次,要严格遵循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对于明确规定应进行数罪并罚的同种罪名漏罪情形,如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的同种漏罪,一般应按照数罪并罚处理 。但在具体量刑时,要充分考虑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以及已执行刑期等因素,确保量刑公正合理 。同时,对于一些特殊情形,如连续犯、牵连犯等同种罪名漏罪,要依据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经验,综合判断,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 。在整个过程中,还需注重程序的合法性,保障犯罪人的辩护权等合法权益

(二)实际案例分析

1.数罪并罚案例:犯罪人戊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在服刑两年后,公安机关在梳理案件时发现,戊在判决宣告前还有一起盗窃行为未被处理 。经侦查、起诉和审判,新发现的盗窃行为应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根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对戊的新发现漏罪进行判决后,将前罪判处的五年有期徒刑与新罪判处的三年有期徒刑,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进行数罪并罚 。在总和刑期八年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五年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为六年 。由于戊已经服刑两年,所以其实际还需服刑四年 。在这个案例中,因为新发现的漏罪与已判决犯罪虽为同种罪名,但不属于连续犯、牵连犯等特殊情形,且符合刑法第七十条关于漏罪数罪并罚的规定,所以依法进行了数罪并罚

2.非数罪并罚案例:犯罪人己在一年内,基于盗窃故意,在不同小区连续实施了多起盗窃行为 。在第一次审判时,仅发现并判决了其中三起盗窃行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在刑罚执行一年后,又发现了己在同一时期实施的另外两起盗窃行为 。经审查,这两起新发现的盗窃行为与已判决的盗窃行为构成连续犯 。法院在处理时,综合考虑己整个连续盗窃过程中的所有情节,包括盗窃次数、金额、手段等,对其重新量刑 。考虑到己已服刑一年,在重新量刑时适当调整刑罚,最终决定在原判决基础上,增加有期徒刑一年,即己总共需服刑四年 。在这个案例中,由于新发现的漏罪与已判决犯罪构成连续犯,所以未按照数罪并罚处理,而是综合评价连续犯罪行为进行量刑调整

五、总结与法律建议

(一)总结

同一个罪名漏罪是否数罪并罚,并非简单的 答案,而是需要依据具体案件事实,结合刑法理论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在一般情况下,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的同种漏罪,按照刑法规定应进行数罪并罚,以全面评价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然而,当涉及同种数罪中的连续犯、牵连犯等特殊情形时,处理方式会有所不同 。连续犯通常被视为一个整体犯罪行为,综合考虑所有情节进行量刑调整;牵连犯则根据从一重处罚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刑罚 。司法实践中,法官需准确把握各种情形,严格依法操作,确保刑罚的公正与合理 。

(二)法律建议

对于犯罪人而言,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是最为明智的选择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主动坦白所有犯罪事实,不仅有助于司法机关准确查明案件真相,也能在量刑时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 。若故意隐瞒犯罪行为,在判决后被发现构成漏罪,可能会面临更严厉的惩处 。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在案件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应秉持严谨负责的态度,尽可能全面地查明犯罪人的所有犯罪行为 。加强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与协作,避免因工作疏漏导致漏罪未被及时发现 。同时,在处理漏罪案件时,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充分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的处理,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