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理论的复杂体系中,共同犯罪一直是一个关键且充满争议的领域。承继的共犯与片面共犯作为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它们的存在为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挑战,也引发了学界的广泛讨论。准确理解二者的区别,不仅有助于正确适用法律,实现司法公正,更是维护法治秩序的重要保障。
一、承继的共犯:中途加入的共犯形态
(一)定义与概念
承继的共犯,是指先行行为人已经实施了一部分犯罪行为,但在其犯罪行为尚未全部实行终了之时,后行行为人明知这一犯罪事实而参与进来,或单独或与先行行为人一同,将剩余行为实行完毕。例如,甲先行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殴打行为,在尚未完全制服被害人时,乙知晓甲的犯罪行为后加入进来,与甲一起继续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并最终抢走了被害人的财物。在这个案例中,乙就属于承继的共犯。承继的共犯涵盖了承继的实行犯(后行为人直接参与犯罪实行行为)和承继的帮助犯(后行为人对先行行为人的犯罪提供帮助)两种情况。
(二)构成要件
时间条件:后行为人参与犯罪的时间节点至关重要,必须是在先行行为人实施了部分犯罪行为之后,但犯罪尚未既遂之前。在继续犯(如非法拘禁罪,犯罪行为从非法拘禁他人开始,一直持续到恢复他人人身自由为止)的场合,即便先行行为人已经实施至犯罪既遂,只要犯罪行为还没有完全停止,后行为人仍然可以加入进来成立承继的共犯。比如,甲非法拘禁乙数日,在拘禁过程中,丙知晓情况后加入,帮助甲看管乙,丙构成承继的共犯。
主观条件:后行为人必须明知先行行为人正在实施犯罪行为,并且具有与先行行为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故意。这种故意既包括对先行行为人已实施行为的认识,也包括对自己参与后续行为将与先行行为共同导致犯罪结果发生的认识。如在上述抢劫案例中,乙必须清楚知道甲在实施抢劫行为,且自己加入后与甲共同实施抢劫行为会造成被害人财物被抢的结果。
行为条件:后行为人参与实施的行为与先行行为人的行为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犯罪行为。后行为人可以是直接实施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成为承继的实行犯;也可以是为先行行为人的犯罪提供辅助,如提供工具、望风等,成为承继的帮助犯。但在刑法理论中,不存在承继的教唆犯,因为教唆犯的本质是引发他人的犯罪故意,而后行为人参与时,犯罪故意已经由先行行为人引发。
(三)责任承担
在责任承担方面,承继的共犯通常需要对其参与后的共同犯罪结果承担责任。但对于参与之前先行行为人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后行为人一般不承担责任。例如,甲在抢劫过程中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造成被害人重伤,之后乙加入进来与甲一起完成了抢劫财物的行为。乙仅对抢劫财物及参与后的共同行为负责,对于甲之前造成被害人重伤的结果,乙无需承担责任。不过,在某些情况下,如后行为人利用了先行行为所造成的状态进一步实施犯罪,对于利用该状态所产生的结果,后行为人可能需要承担责任。
二、片面共犯:单方面的共同犯罪故意
(一)定义与概念
片面共犯是指二人以上的行为人之间,主观上没有相互沟通,仅单方面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的情况。即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实施。例如,甲明知乙正在追杀丙,由于甲与丙有仇,便暗中设置障碍物将丙绊倒,从而使乙顺利地杀害丙。在此案例中,甲就是片面共犯,其具有与乙共同实施杀害丙行为的故意,但乙并不知晓甲的帮助行为。片面共犯主要存在片面的帮助犯、片面的教唆犯和片面的共同正犯三种情形。
(二)构成要件
主观条件:一方行为人具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故意,且这种故意是单方面的,未与另一方行为人进行沟通。该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的犯罪起到促进作用,仍然积极实施相关行为。如在上述例子中,甲明知自己设置障碍物绊倒丙的行为会帮助乙实现杀害丙的目的,并且积极实施了该行为。
客观条件:单方面具有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人实施了对他人犯罪有促进作用的行为。这种行为可以是提供帮助,如提供犯罪工具、排除犯罪障碍等,构成片面的帮助犯;也可以是引发他人犯罪故意,虽他人未意识到被教唆,但实际上犯罪故意由其引发,构成片面的教唆犯;还可以是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构成片面的共同正犯。
(三)争议与处理
在刑法理论界,对于片面共犯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存在截然不同的观点。否定说认为,共同犯罪要求行为人之间必须具有犯意联系,否则不构成共同犯罪,而片面共犯中双方缺乏相互的犯意联络,所以不应认定为共同犯罪。肯定说则主张,共同犯罪的故意并不必然要求双方相互沟通,片面共同故意也是共同故意的一种形式,应承认片面共犯的存在。目前,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于片面帮助犯的承认相对较为普遍,一般将其作为从犯处理。对于片面教唆犯和片面共同正犯,争议较大,在具体案件中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三、承继的共犯与片面共犯的区别要点
(一)主观犯意联络不同
这是二者最显著的区别。承继的共犯中,后行为人在参与犯罪时,与先行行为人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犯意沟通,双方都明知彼此在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尽管后行为人参与时间较晚,但在主观上形成了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例如,甲乙商议共同盗窃,甲先进入室内寻找财物,乙后进入室内帮忙搬运,甲乙之间存在明确的犯意联络。而在片面共犯中,只有一方具有与他人共同犯罪的故意,另一方对此毫不知情,双方不存在相互的犯意联络。如甲暗中帮助乙实施盗窃,乙并不知道甲在帮助自己,甲单方面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二)参与犯罪的时间和方式不同
承继的共犯参与犯罪的时间是在先行行为人实施了部分犯罪行为之后,且参与方式较为明确,后行为人或是直接参与犯罪的实行行为,或是为先行行为人提供帮助。比如,甲在实施抢劫过程中,乙中途加入一起实施抢劫行为,乙直接参与了犯罪实行;或者甲在盗窃时,乙在后期为甲望风,乙为甲提供了帮助。而片面共犯的参与时间较为灵活,既可以在犯罪过程中,也可以在犯罪预备阶段等。参与方式主要是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面实施对犯罪有促进作用的行为,通常以提供帮助或引发他人犯罪故意为主。例如,甲在乙实施诈骗行为之前,就暗中为乙准备好虚假合同等诈骗工具,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这些工具实施诈骗。
(三)责任认定不同
承继的共犯一般对其参与后的共同犯罪结果承担责任,对于参与前先行行为人的行为结果,原则上不承担责任,但有特殊情况除外。例如,甲先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乙后加入抢劫,乙对抢劫行为及参与后的结果负责,对甲之前的暴力造成的重伤结果一般不负责。而对于片面共犯,若承认其成立共同犯罪,在责任认定上,片面共犯通常对其单方面实施的促进犯罪的行为及所产生的结果承担责任。以片面帮助犯为例,帮助者仅对自己的帮助行为导致犯罪结果发生的部分承担责任,且在量刑时,一般会考虑其片面共犯的地位从轻处罚。
(四)存在的共犯类型不同
承继的共犯包括承继的实行犯和承继的帮助犯,不存在承继的教唆犯。因为教唆犯的本质是引发他人的犯罪故意,而承继的共犯参与时,犯罪故意已经存在。例如,甲已经决定实施盗窃行为,乙中途加入,乙不可能成为教唆甲盗窃的承继教唆犯。而片面共犯存在片面的帮助犯、片面的教唆犯和片面的共同正犯三种情形。虽然在实践中,对于片面教唆犯和片面共同正犯的认定存在较大争议,但在理论上有这三种类型的划分。例如,甲暗中教唆乙实施犯罪,乙未意识到被教唆但实施了犯罪行为,这种情况属于片面教唆犯的范畴。
承继的共犯与片面共犯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二者定义、构成要件、责任承担以及区别要点的深入分析,我们能够更加准确地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规定,在处理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时,作出公正合理的判断,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无论是法律从业者,还是对法律知识感兴趣的普通民众,了解这些知识都有助于更好地认识法律体系的严谨性和复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