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首页 关于我们 专业领域 行业领域 专业人员 全球网络 新闻资讯 联系我们

出轨三年,情人提出分手,男子起诉要钱,法院判决解气!

 2023-07-20524
[摘要]江苏一男子与妻子结婚28年后出轨,并与情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3年时间。3年后情人要求分手并将男子的所有联系方式删除。男子不同意并认为自己3年时间支付了18万,情人应当返还。但男子又不敢将此事告诉妻子,遂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其名义将情人告上法庭。 魏先

      江苏一男子与妻子结婚28年后出轨,并与情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3年时间。3年后情人要求分手并将男子的所有联系方式删除。男子不同意并认为自己3年时间支付了18万,情人应当返还。但男子又不敢将此事告诉妻子,遂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其名义将情人告上法庭。

        魏先生1992年时与自由恋爱的妻子成女士办理了结婚手续,婚后两人恩爱如初,并育有孩子。可魏先生年纪大了以后却未能继续履行对婚姻的忠诚义务。

即魏先生在与妻子成女士结婚28年以后,于2020年时认识陆女士,并与其发展成为情人关系。两人在相处期间,魏先生为维持两人关系,遂在妻子成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在陆女士身上花了不少钱。

      三年后陆女士认为,魏先生既不能给自己名份,又不给了自己很多钱,于是向魏先生提出分手。可魏先生却坚决不同意,并声称要分手就要将钱还回来。

可陆女士却铁了心要分手,并认为魏先生给的钱,早都用光了且还都是用在两人的日常开销上,因此其拒绝归还,并将魏先生的所有联系方式删除。

可魏先生却并不认同陆女士的说法,并坚持认为只要是因陆女士而产生的支出,就是其一方的付出,因此陆女士必须归还其3年期间的支出18万元。

得知自己被删除后,魏先生请来律师并准备以其支出是借贷为由,将陆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其“还款”。

当时两人是情人关系,魏先生支出后陆女士并未写借条。即魏先生的主张是没有任何证据的,且并非事实,只能自行撤诉。可其却并不想放弃,并又想到了一个点子。即魏先生又准备以自己的赠与行为侵害妻子财产权为由,将陆女士告上法庭,主张陆女士应当返还其赠与的18万元。

虽然魏先生敢这样想,但其却不敢这样做,因为以妻子成女士的名义到法院去起诉,必然会让妻子知道自己过去三年的所作所为,这是魏先生不敢的原因所在。但是,其却又不想放弃要回这18万元。

最终,魏先生还是决定通过以妻子成女士的名义并冒充签名委托一名律师,将前情人陆女士告上法庭。

那么魏先生的目的,最终能得逞么?

首先,魏先生与妻子成女士结婚后,不论谁赚的钱多、谁赚的钱少,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异议。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包括投资经营所得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任何一方不得私自处分。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使用权限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即夫妻双方为满足日常生活需求的支出,可以单独处分,但如果是用来养情人,那就另当别论了!

其次,用夫妻共同财产养情人只是民间的一种说法。从法律上讲,就是夫妻一方实施赠与的行为,侵害配偶财产权的民事侵权行为。

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也就是说,魏先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情人陆女士,侵害了妻子成女士的合法权益,因此成女士本人确实可以主张返还。

最后,民事诉讼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从民法上讲,任何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89条明确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处理:(一)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

具体到本案中,魏先生冒充妻子成女士的名义起诉陆女士,其行为既是一种极不诚信的行为,同时也导致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浪费诸多司法资源。且在法院查明真相前,其一直坚称是妻子本人的意思表示。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法院最终认定魏先生的行为属于虚假诉讼,并根据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决定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的决定。

也就是说,魏先生为了拿回18万元,两次将陆女士告上法庭,不仅一次都没有成功,还再搭进去5000元。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一旦法院认为是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有必要提醒大家,切勿以身试法,否则必定得不偿失!